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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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诈骗罪与侵占罪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1、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1)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 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 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 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 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占有: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

2、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 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第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 占有人占有。第四,主任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 处,都硬认定为饲主占有。第五,即使占有者丧失占有,但当财物转移为建筑管理者或者第三者 占优势,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第六,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和少那个支配的财物具有概 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第七,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上位者 占有该财物。(2)盗窃罪的行为时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 志,将他人占有

3、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对方(受骗者) 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去的财产-被害 人遭受财产损害。1、客观构成要件,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 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 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二是

4、消极财产的 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财产。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1)在行为人已经去的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 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 能成立诈骗罪“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 而非欺诈。因为被害人将手机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 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3)从没有处 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去的财产的,因为不符合欺骗的特点, 被害

5、人也无处分意识与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4)机器 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 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利用他人支付凭 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 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5)三角诈 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 限。四、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 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 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后者属于

6、侵 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其一。盗窃罪侵 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其二,在 侵占罪的场合,财物处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处分的状态,对行为人具有诱惑 性,导致有责性轻于盗窃罪。其三,盗窃罪的发案率远远高于侵占罪,为 了实现一般预防,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侵占罪。(一)委托物侵占的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2)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 有者,因而本罪属于身份犯。(3)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4)行为内容是侵占。2、主观构成要件委托物侵占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不法

7、所有的目的。概言之,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构成要件脱离占有物侵占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 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五、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 窃罪;委托占有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 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有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 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 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 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 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 罚的事后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仅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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