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复习资料(DOC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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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复习资料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2.刑法的

2、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

3、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5.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

4、,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5、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1)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

6、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7、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8、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9、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

11、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3.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

12、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六、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2.单位犯罪的刑

13、罚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1.刑罚概念: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

14、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2.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主刑的刑种:(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

15、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附加刑的刑种:(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 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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