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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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事服务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环境第四章法治保障环境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 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亭满意”营商服务品牌,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 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融入长 部门应当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 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

2、条件或者次 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 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第三十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 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数字政务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 公共数据共享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 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 安全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开 发园区赋权工作,结合实际编制开发园区赋权清单,将经济 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委托、 下放等方式赋予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行使。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部

3、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 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中介服务 机构应当细化并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 程、时限、收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信用监管和服 务水平评价,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第三十三条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制度。 各类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制定分 类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 享,实现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

4、意见和审批结 果即时推送。第三十四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 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 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的,有 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带方案挂牌出 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 实与交通、环境、安全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 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 O第三十五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接入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综合服务窗口,明确办理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共服务与规划、涉路施工、绿化、 占路破路等环节的并联审批、在线

5、办理。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 产登记等阶段,实行工程项目测绘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 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第三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 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 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登记 集成服务,优化、整合核税环节,实行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站 式缴纳。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 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与不动 产登记联动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设置不动产抵押登记受理点,为有融资 需求的市场主体代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申请。第四章法治保障环境第三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

6、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 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 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 部门实施联合检查。第三十九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 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 管。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

7、够达到行 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 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四十一条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 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 异议申诉等机制。第四十二条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 审查等专项审查。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 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

8、为 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 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 纠纷解决途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 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第四十四条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 准化建设,全面梳理诉讼服务项目清单,逐项制定并公开标 准化工作规程和服务指南,推动实现同一诉讼服务事项无差 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 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

9、、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 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 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 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 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 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 整、重整识别,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建立破产企 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营商环境专项工作

10、报告、执法检查等方 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联合协同工 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管理和 服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相 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 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 务高效、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11、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 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 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 措等方而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 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12、建立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 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 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 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商事服务环境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企 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 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等活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完善重点项目“首席服务员”工作模式,构建覆 盖企业全生

13、命周期的服务体系。第八条每年10月15日为“XX优化营商环境日”。倡导 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营商环境,鼓励支 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激发和弘扬优 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 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 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 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互 动交流、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 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 邀请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政策起草。第十条围绕高

14、质量发展,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 建设,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新创造提供便利。健全产业 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将招商引资和招才 引智一体推进,常态化招引产业链头部企业和重大项目、人 才团队。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各类平 台、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 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 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 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搭建企业用工

15、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建立“用工周转池”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依法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 大中专院校创设“企业定制班”,开展建立“互联网+”职 业培训。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公 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第十三条实行企业开办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 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 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 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企业住

16、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 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企业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第十四条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 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 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 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第十五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健全各类公共资 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监管电子系统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 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互联互通、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 保障机制。第十六条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 的前提下,缩减对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增加对民营 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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