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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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设备采购协议范文6篇 设备采购协议 篇1 1. 协议相对方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协议相对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直接影响着协议效力。(协议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协议,应该具备对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协议。所以应该对协议相对方企业主体资格以及协议实际订立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资格、资质、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审查)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协议标有处罚权。所以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对应证实文件并在所提供文件上署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实、授权委托书,详细统计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如对方是单位要尤其注意对方签协议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授权,保留对方授权委托书。在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时,应注意企业参加年检情况,有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其订立协议也将因为对方没有主体资格而失去效力。在通常商业实践中,协议相对方通常委托其子(分)企业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进行协议订立。所以我方在订立协议时首先应该对相对方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第一,确认协议订立方不能为相对方业务部门,如:业务部、销售部等,应该由其上级企业法人订立协议。第二,假如企业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订立协议,应该出示法人授权证实文件。也就

3、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订立协议权利,并对代理人代理权限进行确认,不然该协议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正当资格而无效或者因为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或者无权代理而使协议成为效力待定协议。 备注:对代理人代为订立协议时,应向对方索取授权委托书。2. 协议条款审核1) 设备规格、型号、功效与价格匹配性在协议应尽可能明确所购置产品规格、型号以及设备功效模块,尽可能防止使用过于含糊产品质量标准,诸如“低压配电柜GGD”,在情况允许下尽可能在采购协议后附上技术协议,在主协议中以下文字约定“低压配电柜GGD,详细参数标准请参见附件”,以防止纠纷。备注:在设备采购中,经常会出现对设备随机备件约定

4、不明确现象,诸如“供方提供随机备件一套(含易损件及关键件),详见供方产品说明书”,这种要求显然使我方对供方提供备件缺乏清楚了解,而处于被动。产品说明书是供方制订,我方无法准备了解供方所提供备件种类和数量。供方可能会出现经过抽调关键备件或降低相关备件降低成本,这么即使我方将价格谈得很低,但实际上供方仍能够经过对备件提供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过程中,假如相关部件损坏无法找到适宜代替部件,又会再次向供方购置相关部件。总之,对于随机备件种类和数量约定,尽可能明确要求在技术协议中,预防供方经过抽调备件伎俩来节约成本,损害我方利益。2) 关于预付款与定金约定“定金条款”要慎用。大型设备采购协议中通常

5、约定“预付款”条款,切忌与“定金”条款混同。依照协议法第115条要求:“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协议中所谓定金罚则。所以依照协议法要求,假如在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我方如违约,则我方无权要回定金。如对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关于预付款,法律上要求预付款为货款一部分,即使我方违约,我方仍有权要回预付款,因为依据协议法第97条和物权法第39条要求:“协议解除后,还未推行终止推行;已推行,依照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6、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余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方有权要回预付款。所谓定金是指订立协议一方当事人,为证实协议成立和确保协议完全推行,在标物价款或酬金数额内(通常不超出20%,依照担保法第91条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要求:“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出主协议标额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超出主协议标额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货币。所以,即使双方订立协议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也不能高于货款20%,不然我方有权要求将定金修改为“预付款”或者将定金金额修改为货款20%。另,关于定金条款认定,只有在协议中以“定金”字样出现才会被认定为定金

7、,不然将被认定为预付款。3) 关于权利担保条款约定关于权利担保条款主要是指包括到产品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担保问题,其中主要是卖方提供产品是否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依照协议法第150条和151条要求:“出卖人就交付标物,负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义务,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买受人订立协议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物享受权利,出卖人不负担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义务”,也即卖方有义务确保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我方所买产品或者货物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对方将不再负担权利担保义务。所以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即使我方可依据协议法第150条要求向卖方主张

8、权利担保,不过我方还是不可防止介入了法律纠纷,产生了对应诉讼成本和经济成本。所以,提议企业在订立包括产品专利或实用新型等知识产品采购协议中,要在协议中明确注明权利担保条款及如若发生第三方主张权利给我企业造成损失时违约责任。另外,提议企业相关采购人员或者采购调研组在调研时也要着重对包括知识产权产品是否具备独立知识产权进行审查。4) 关于质量条款、质保金约定质量条款是设备采购协议中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我企业购置设备或产品能否满足企业需求。在设备采购协议中质量条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备或产品规格型号以及主协议后附技术协议;第二部分为质量确保条款。设备或产品技术指标部分,前面已经阐述。下面,

9、重点就设备采购协议中质量条款及质保金方面进行阐述。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应该着重对协议质量条款进行审查,以防止协议标物质量存在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为了预防质量瑕疵纠纷发生,我们应该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产品技术规格与指标,并在协议质量条款中尽可能明确、细化验收标准,预防出现诸如“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关于标准执行。”等含糊约定;对于大贵精设备,提议单独制订详细“质量确保协议”(可与技术指标及参数等包含在技术协议中),以预防纠纷发生时,我方维权无事实依据。在质量条款或质量确保协议中应该明确要求以下条款:A.质保期约定:质保期详细时间标准应与供方协商确定,并要求在协议中,通常来说设备质量期为一

10、年。在质保期条款中,质保期计算起始期确实定也尤为主要。我方应要求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次日为质保期计算开始时间,而非设备或产品交付后。另外,在质保期内,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也十分主要。通常来说,应强调供方在质保期必须确保设备质量,而且在质保期内向我方提供无偿设备维护与修理。对于协议约定,因为我方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设备维护需我方支付对应修理费用条款,我方也应尽可能争取优惠或确定维修费用标准,以预防供方维修时有意刁难或漫天要价。另外,对质保期结束后维修,也应尽可能在协议中明确,尽可能争取无偿维修,如若不能也应争取优惠(备注:当然处理上述问题最好方法,就是要求对方对设备适用和维护提供相关培训,

11、以使我企业具备对应人才直接维修,降低供方维修概率。)B.质保金约定:在设备采购协议中应严格约定质保金,通常为协议标额10%,待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偿还于供方。对此,在订立协议中,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重点审查。另外,对于协议中约定质保金条款,应同时对质保金偿还方式以及证实给予明确,以预防我企业即使向对方偿还了对应违约金,可是因为给付对象不是订立协议主体或者相对人,而出现法律纠纷。例,若协议主体为母企业,而子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授权代表代表母企业与我企业订立设备采购协议。在质保期结束后,我企业按照协议相对人(母企业)授权代表要求向子企业账号打回质保金,而同时因为子企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法律对子企业资产进行

12、清算时,将我企业打回质保金作为资产一部分,而协议相对人(母企业)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经济损失,(因为依照企业法要求,母、子企业分别为独立法人,母企业只是子企业股东,股东对其所投资创建企业负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其投资额对外负担责任。而我企业偿还质保金显然属于我企业与母企业发生债权债务,所以我企业向其子企业偿还质保金显然是偿还对象错误,所以母企业有权要求我方负担继续偿还质保金法律义务,对此我方将负担法律风险。)所以,提议在要求质保金条款时,应同时明确质保金偿还方式、偿还对象及其账号等相关信息,以防止卷入无须要法律纠纷或风险。C.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约定:首先,协议中应明确详细验收时间、标准。验收是协

13、议推行中主要部分,因为只要验收完成后,即意味着卖方已经完成协议交付义务(注:除非协议中明确要求,设备或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视为交付完成)。假如要求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争议。对于验收,我们不但要对产品及配件数量进行清点验收,而且应着重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诸如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技术规格,包装是否有破损等等都要进行严格检验,所以,需要在协议中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进行明确,以预防无须要纠纷。验收期限、验收地点也一样应该明确,但期限和地点条款对于卖方愈加主要,假如卖方不在协议中明确,我方能够不主动提出约束我方验收期限和时间。在验收过程中,应该着重对隐蔽性缺点风险防范,所以在签定协议时应该着重对诸如“对货

14、物质量异议应于收到货物起10天内向卖方提出,不然视为质量验收合格”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因为依照此约定货物验收完成后,全部风险将转移到买方,而有些货物又是在使用过程中才发觉存在缺点,此时我方再以违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负担赔偿责任,就非常被动,胜算把握也很小。所以在签定协议时,提议约定“买方对货物现场验收仅为感观验收(或非理化验收),若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隐蔽性缺点,卖方应负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备注:在质量条款中或者其余补充条款中,在有需求情况下,应该对供方是否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训进行要求。5) 关于交货时间、方式以及风险转移条款约定在协议中,交货时间及方式约定

15、也尤为主要,因为假如对交货时间无明确约定,则卖方可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即使依照协议法第62条要求:“推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能够随时推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推行,但应该给相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我方有权要求供方随时供货,不过因为这时通常来说,供方已经拖延很久,对我方需求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应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交货时间及期限。另依照协议法第142条要求:“标物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除非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后将由我方负担,所以对于交付约定或者定义也显得尤为主要。同时对于运费负

16、担也事关企业相关采购成本及风险负担,如我方负责运输设备,并负担对应运费,则当供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商)则视为交付已完成,我方将负担运输期间货物毁损风险及对应运输成本。所以提议企业在约定交付条款时,尽可能要求为:“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所在地,并负担对应运费及装卸费,设备经安装调试完成后视为交付完成,运输方式能够为汽车运输或者铁路运输等”备注:对于安装调试条款,应注明供方为无偿安装调试。另外对于运费条款要求,我在审核以前订立协议时发觉存在着将运费包含在货款中现象,对此提议取替这种要求方式,因为依照我国税法要求,对于固定资产采购费用和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扣除或抵扣率是不一样(通常增值税含固定资产为17%,运输费用为7%)。所以这么就增加了我企业税务成本。另外,即使对方给予我方开出一张包含全部款项设备采购发票,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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