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11690275 上传时间:2022-08-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

2、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收费项目)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

3、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定价形式)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这三个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

4、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教育局会同同级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全市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公

5、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第九条(定价形式)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条(定价原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

6、原则确定。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制订,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

7、福利、社会保障支出;(二)固定资产折旧;(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第十三条(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

8、入与支出情况;(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六)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变动。由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制定本区(县)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

9、家长同意后收取。其中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结算。第十五条(资助与减免)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收费公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

10、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 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收费许可证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第十八条(票据与经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

11、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三)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四)采取分解收

12、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教育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三)违反规定增

13、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