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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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第二章相关术语定义第三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投资项目。经公司正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

2、新设备、新材料应用项目。第五条立项单位。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公用设施项目的立项单位为相关职能部门。第六条设计单位。特指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第七条特种设备。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第三章职责第八条质安部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第九条保卫部门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

3、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第十条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第十一条机电物资部部门负责在设备大修、设备改造和新设备投入使用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中,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第十三条

4、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第十四条立项单位是投资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第四章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一款项

5、目的申报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立项单位必须向安技部门进行申报(见附件1: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第十七条立项单位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安技部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第十九条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第二十条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

6、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第二十一条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第二款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第二十三条安技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_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第三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第二十五条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

7、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第二十六条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第二十七条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第四款项目“三同时”的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安技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第五款项目“三同时”的

8、验收、运行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第三十一条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第三十二条立项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安技部门。第三十三条立项单位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第三十四条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五章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第一款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第三十五条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第三十六条尘、毒、害治理设施第三十七条采

9、光和照明第三十八条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第三十九条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第四十条通风、降噪、保暖设施第四十一条物流安全设计第二款消防安全类第四十二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第四十三条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第四十四条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第四十五条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第四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第四十七条电气防爆设计第三款环境保护类第四十八条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第四十九条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第四款其他类第五十条防雷系统设施第五十一条电气安全设计第五十二条防洪排水功能设施第五十三条地质灾害预防设计(

10、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第六章.考核第五十四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未经安技部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生产设备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文(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

11、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

12、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第九条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13、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各项目

14、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_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_,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_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_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_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负责_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_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_,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

15、全设施设计专篇_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意见书。第十四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对已经_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_:(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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