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答辩状优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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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答辩状优选范文引导语:为了让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 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答辩者应针对原告 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 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 证实自己的观点。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上诉答辩状的优 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范文一:答辩人:孙,女,汉族,59岁,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 司与被上诉人孙、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被上诉人孙 答辩如下:一、上诉人称不应承担答辩人误工费是错误的。上诉人称答辩人发生事故时已满59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 领

2、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情况。这样说是不尊重事实的,诚 然,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退休后只能在家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 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为: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 的规定,并没

3、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 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 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他业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 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迟延。在现 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 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 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 离退休职工在内

4、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 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 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 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 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二、上诉人称不承担护理费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上诉人望文生义,称“情况说明”是医院内部文件, 不是医嘱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医嘱是指医生对病人的嘱咐和提 示,可以有各种形式,甚至可以是口头形式,情况说明即是 医院在医生对出院病人综合情况的一个嘱咐和说明。其当然可以

5、用来证明答辩人需要护理。退一步讲,即使医生另行出具医嘱的 话,那么中情况说明中称孙_需护理,医嘱中就会变成不需 要护理吗?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 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 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实际上,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即护理 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 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本案中根据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

6、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 月内由两人护理,实际上答辩人的爱人和女儿均参与了护理。护 理的期限和护理的人数已由医疗机构确定,因此一审法院予以采 纳是正确的。再就是对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根据解释的 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 案中答辩人的爱人陈敏勇和女儿是护理人员,则应根据其陈的工 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而答辩人的女儿没有固定收入,则应根 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根据法院到答辩人爱人陈敏勇的单位调取的证据表明,陈作 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要经石家庄国资委审核,20_年度 工资要等到20_年

7、11审核批复后才能发放,并且根据有关政策, 职工因自己的原因请事假的,其待遇一律不予发放,也就是说依 据目前证据已经肯定陈在护理期间的工资将会被扣发,一审法院 未予全部支持陈因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就是错误,而上诉人称 陈无任何损失,其不承担陈的护理费是答辩人无法接受的。三、上诉人称不承担营养费是没有依据的。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给答辩人开具的“情 况说明”明确说明要加强营养。并且答辩人系年近花甲之人,遭 遇交通事故,需要加强营养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一审法院 支持营养费是正确的。上诉人称答辩人“加强营养”的医嘱是在答辩人出院

8、后开具 的,不能证明其在住院期间也需要加强营养,试问,在出院后尚 需加强营养,那在住院期间就不需要了?另外:上诉人称答辩人 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再主张营养费是不妥的也是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这本是两项不同的费用,根本不能混为一谈。四、上诉人称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道理。答辩人在伤情稳定后即由石家庄市桥东交警大队委托石家 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答辩人构成 九级伤残。但上诉人称答辩人体内仍有金属固定物,在固定物未 取出前治疗尚不稳定,治疗也尚未终结,伤残评定时机未到等等, 其不认可评残结果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评残,在什么 时机可评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

9、为专业鉴定机构自己会做作出 判断,如果不能评残鉴定机构自然不会出具鉴定意见。其次:交 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导致四肢长骨骨折,一般来讲,线性骨折 可构成十级伤残,粉粹性骨折可构成九级伤残已几乎成为常识。 答辩人被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严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鉴 定为构成九级伤残符合相关规定和常识判断。另外:根据有关司 法解释,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五、对于双拐、助行器、便椅等和医用外因定支具,是答辩 人因住院和康复的需要而购取,应属残疾辅助器具,一审法院予 以支持于法有据,上诉人称没有相关鉴定和医嘱,不承担该项费 用是没有依据的。六、上诉人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没有法律

10、依据。我国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 承担责任:”。道交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分,只规定了要在总的 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将责任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 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也没有具体确定限 额的比例,如果严格按照分解后的限额进行赔偿,受害人往往得 不到多少赔偿。道交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护受害人,划分 限额及比例则可能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再从公平角度

11、讲,保险 公司收取保费时,没有划分其中有多少是为医疗费投的保,有多 少是为死亡或伤残赔偿金投的保,出了事故,赔偿时却要分限额, 也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不能依据限额制度对答辩人损失进行细 化分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望二 审法院驳加上诉,维护原判。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孙年月日范文二:答辩人:石X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 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答辩人对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 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

12、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番法民初字第1346 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 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年6 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 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 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 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 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 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

13、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x(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 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 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 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 单上分别签名确认。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 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 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 行了合同义务早在年5月答

14、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 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 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 后来在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 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 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 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 合同义务。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 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 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 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 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 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 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 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 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 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石X坚年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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