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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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1. 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有( )。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B16岁以下的人 C10周岁以上的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有()。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B16岁以下的人C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 债权人不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 A遗产继承权 B抚养请求权 C劳动收入请求权 D财产请求权 E救债权人不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A遗产继承权B抚养请求权C劳动收入请求权D财产请求权E救济金请求权ABCE3. 下列

2、属于政府间环保组织的是( )。 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B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C世界环境与贸易委员会下列属于政府间环保组织的是()。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B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C世界环境与贸易委员会D世界自然联盟ABC世界自然联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和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联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与合作的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联盟成立于1948年10月,当时名称为国际自然保护同盟,1956年更名为世界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1990年正式更名世界自然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Union)。该联盟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享有咨询地位。AB

3、C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4.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 A继承人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 B继承人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A继承人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B继承人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继承人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被继承人甲,曾将被继承人甲的腿打得骨折D继承人戊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ABC本题考查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主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7条。 选项A,继承人乙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甲生命的行为,因此丧失对甲的遗产的继承权。 选项B,继承人丙主观上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具有杀害其他被继承人

4、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选项C,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摧残折磨。我国继承法规定,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当且仅当情节严重时,继承人始得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丁经常虐待被继承人甲并曾将甲的腿打折,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因此,丁丧失继承权。 选项D,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虽立有遗嘱,但继承人认为该遗嘱内容对其不利,为夺取遗产或者独占遗产而违背被继承人原意改变原遗嘱内容的行为。因篡改遗嘱而丧失继承权的须符合情节严重要件方可。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本选项中戊虽篡改遗嘱,但并未表明其行为情

5、节严重。因此,戊未丧失继承权。 5.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1)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实体法。承认当事人有权决定可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当今各国立法所承认或接受的一项原则。该原则也被广泛地用于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员确定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具有选择可适用法律的自由。至于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是否仍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则有不同看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对已作出的法律选择作出更改的情况很少见。即使出现这样的情况,仲裁庭也都尊重当事人更改原有选择的意见。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

6、是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的限制,二是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限制。 (2) 当事人未就实体法作出选择时,仲裁员可依据冲突法规则,如仲裁地的冲突规则、被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地国家的冲突规则以及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等选择实体法,也可直接选择实体法,如直接适用国内法的实体规则和适用非国内规则,如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商法等。 6.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都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7. 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全部刑法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体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全部刑法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体原则。( )正确答案:错8. 证券登记

7、结算机构的职能不包括( )。 A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不包括()。A提供融资融券服务B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C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A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的规定,B、C、D项都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另外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证券公司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才能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能提供融资融券服务,A项为应选项。9. 退休职工田某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退休工资100

8、0元 B给某公司提供咨退休职工田某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退休工资1000元B给某公司提供咨询费1200元C股票转让所得820元D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稿酬1000元AC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另外,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选AC。 10.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

9、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了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

10、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其二人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6间房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是二人共同

11、共有的财产,不能任意分割。在王某死后,夫妻关系不再存在,才能对这些房屋予以分割。张某应当拥有一半其中的三间,而另三间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本应与张某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屋平均分配。大儿子王甲在王某死前过世,其有一子作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因此,王小甲代王甲之位与张某、王乙平分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各占一间。$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王某与曹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本来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王某并不全部拥有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他无权对另五间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

12、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某虽对房屋进行了无权处分,但是其事后已经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张某和未成年人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都予以同意。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有效。$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王乙已经和曹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曹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曹某在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曹某此时对朱某只是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这种合同上的义务或者说债上的义务。朱某不能直接支配

13、房屋也不能支配曹某的行为,他只能请求曹某依约定向其履行。如果曹某不履行,其可以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曹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曹某仍有权处分自己的物。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也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是有效的。$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具有平等性,曹某可以选择向朱某还是钱某履行,选择一方,就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曹某最后选择了向钱某履行,和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钱某已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曹某此时已经无法向朱某履行,属于

14、履行不能,朱某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由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此处涉及到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放弃其到期债权,损害了王乙的利益,王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曹某放弃对赵某债权的行为。$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

1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因此其债权人王乙不能对此债权行使代位权。 11. 试述商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法律及其法律形式。试述商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法律及其法律形式。(1) 商代夏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所谓“殷尚鬼”、“率民以事神”,证明了商代神权法思想一直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 “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天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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