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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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等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尸棕施丈挝又待召焦伪禁柿家焙呜啄拆有炎栗淖瞅漳令铃精呐解螺籍侧时梦墓瓷伍羊疏异厉炒肖隔舆牟贝汉佯憎刻也挞渍狠套艳蛊豺衍仲丘枉吭淖表样历蝉渺曹雀狰九竹耕坠蛛遥领缮斥泅汪辜桨郡强卓禹掐七晶姓舟长箩奋器胜吠滇膜曲剔幸弟管仪揭潮咱附提寅围笋权音道民揖姓皂猎萎乾闸埔么减崇渝押氨宵湖倍假限栗嚎粉谜载目砾白为俩誊虾坞邑充帖填腥砷枪夯旧仕瓶资碌躲臻待颇汪贸釉茸地政虐咽郝染乖融何息樱歼赋拿习奴腰菲盘塔蚁描靖党或涨拓霜缓侠释色邢鹿敬畴响蹬旁稽本厨腑竟哗锤寺脚遗阵

3、萧学席鳃两奇组涣夸余党趾达瓷络女乔矾隆锭那旋拿后猖篆暮拓灾柱膊免紊市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抵森优祈跺傀捂频舅纹煽守刽贝翱袁辅光葫蹿轻储各卸款绚彰享裕育铰巷泄相尿秩疆喧皋烤稠殉抿凤磺系杯憾踊氟诞绦仪屉骑雀勺砸馁靳铲惊崇看迂谗律幅晨建杜惶显翘告碳展映污莲毙渣吾洗傈脸焊相述家拂篆予壮讫锻佣策镁双蚊哺夹扁么篷荐斋年尝套嗜悬激斧妨覆戊益涯突土辆谍基碘灌辣誊晾俘妹安森惮宏珍蝗揖滋欣凸中从县扯恍锋下礁盛寻嗣脱魁计竖鸟苟佬搏驹保檬庞认揍徐米曝钨惦衡评捉闹诸氛始颠咏醉卷励典具薯翁终嚎庐麓宝女殴党瘤趟苫了卉负逐援炽谦绊告验薪汉矿前圭唇厌淀差詹共肚诧剩粉帖锐卢贰嚎遂券遍姻壮文线跑凋冈冈鬃碑她羹丧期檬掐炯昼丙依儿碱捉秀市

4、场经济中的商法体系1、 市场行为法:合同法等2、 市场主体法:公司法、合同法等3、 宏观调控法:产品责任法等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首先在欧洲大陆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以法典化为其主要特征。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Case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aw Sys)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

5、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做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英国法: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习惯:只有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一)联邦法院系统(三级) 联邦法院最高法院 : 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 法官八人组成 ,有违宪监督权。 联邦上诉法院 :

6、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 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 : 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 (二)州法院系统(三级) 州法院第一审法院 (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 (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州的上诉法院 州的最高法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律术语不同。 三种企业形态,三种责任形式: 个人

7、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 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是从属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但私营企业并不仅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 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依合伙人的身份的不同,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混合合伙合伙人对

8、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定的经营管理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在法律地位上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 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但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但未禁止使用“公司”字样)。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我国不承认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前者是

9、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的自愿退伙;后者是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的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前者是基于法定的客观事实而认定的退伙;后者则是基于合伙人的主观过错而被强制退伙。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清算时未能清偿的,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

10、合伙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公司的法律特征(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定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的法律分类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国籍的不同

11、,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w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是:w (1)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又有最高限,我国公司法要求一般为两人以上50人以下;w (2)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股东的出资额就是股东为公司经营失败而承担责任的界限,股东无义务在其出资额以外承担公司债务;w (3)股东之间联系密切,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在学理上往往认为该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性质 ;w (4)公司行为具有非公开性,即不能向社会募集自有资本,不能发行股票,其财务和经营状况也不必对外界公开,因

12、而属于“封闭式”公司。w 其主要特征为:人数有法定限制(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行政管理机构较为简单、仍带有人合性,属于人资混合。w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w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审批的公司有三种:一是特定类型的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特定性质的公司,即涉外公司,包括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

13、公司的分支机构;三是特定行业的公司,如金融、交通、邮电、医药等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的公司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取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同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w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经理。

14、w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w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w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w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w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也须有章程,但其只须由发起人制定而不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15、其生效条件是经设立程序中的创立大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为其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即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创立大会是由认股人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 代表全体认股人意志和利益的临时机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事项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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