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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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专 业 法律本科 年 级 14秋 学 号 1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论文完成日期 2016年 11月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办学单位(盖章)专业法学毕业生类别本科课题名称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填报时间2016.9.1课题内容简介 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

2、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1.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2.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3.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4.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探讨指 导教 师毕业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意见符合要求,同意上报.市校审核意见

3、审核部门盖章: 年 月 日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南京溧水电大法学专业 【内容摘要】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已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共识。然而,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研究方面均十分薄弱,并且存在着某些分歧。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又常常处在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在此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

4、提供充分的救济。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范围及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对象范围实践理论目 录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1(一)举证责任1(二)举证责任倒置1二、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3(一)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3(二)是否

5、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3(三)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3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对象3(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4四、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几个问题探讨4(一)实体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4(二)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5(三)劳动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6五、参考文献7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特征(一)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6、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的情形没有涉及。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第58页。审判实践中,法官由于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缺乏正确理解,在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不敢作出判决,影响了审判效率。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

7、题。2.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二)举证责任倒置1.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对举证责任的理解长期以

8、来,对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两种错误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主张还是否认一定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都应举证证明。因此该观点混淆了正常举证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法律要件主张,被告否认的均由被告举证证明。法律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在于平衡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以体现诉讼的公平、公正。只有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对原告主张的一个或几个法律要件事实要求其举证证明存在客观困难,而由被告举证相对容易的情况下,为了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利益,法律才要求由被告举证,因此该观

9、点也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是: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承担。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将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交由对方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杨炳芝、李春霖主编:中国诉讼制度法律全书,法律出版社1993版,第975页。3.举证责任倒置的表现特征(1)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2)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实务中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只有原告才有举证

10、的责任,而被告不负有任何举证的责任。这一观点显然是不对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是指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谁就应当对此主张或抗辩的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3)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

11、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法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4)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

12、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的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承担的此类事实作了严格的限定,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

13、。(5)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法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

14、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

15、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二、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也是一切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应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就是法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弱者和强者利益合理平衡的结果,是基于对弱者的保护而设定的。设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的价值取向有:(一)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使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就要从双方当事人举证的难易,距离证据的远近,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考虑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实体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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