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11667709 上传时间:2022-09-1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税基础知识供参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产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8.1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

2、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或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8.2 征税范围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限于开发利用的国有矿产资源和盐,其他自然资源还没有列入征税范围。根据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

3、子目。 (一)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二)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三)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领土石、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岗岩、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4、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乌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七)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吉林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征收规定: 1、对建筑用砂、石征收资源税;1、 对工业生产用粘土及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3、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8.3 税率资源税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按应税产品类别从量定额征收。由暂行条例中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列示应税产品幅度税额,具体适

5、用税额按实施细则中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名细表执行。财政部根据纳税人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其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一)原油。税额为14元-30元/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原油税额为22元/吨。其他企业开采原油税额为16元/吨。 (二)天然气。税额为7元-15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天然气税额为9元/千立方米。其他企业开采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税额为0.3元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为0.5元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税额为2元30元/吨。(六)有色金

6、属矿原矿。税额为0.4元-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七)盐。一是固体盐,税额为10元-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税额为2元10元/吨。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吉林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规定:1、建筑用砂、石,税额为0.5元/吨或立方米; 2、工业生产用粘土及烧砖、瓦用粘土,税额为0.5元/吨或立方米; 3、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税额为3元/吨或立方米。扣缴义务

7、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名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临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8.4 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确定:8.4.1确定资

8、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四)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8.4.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

9、定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些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体情况的课税数量采取如下办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五)纳

10、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8.5 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资源税例题例1:吉林某油田企业2006年 5月份销售原油20万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答案: 应纳税额:200000吨22元/吨4400000(元) 例2:某铁矿 6月份销售铁矿石4万吨,另外自用入选铁精矿的铁矿石原矿6万吨,按规定该矿属于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

11、源等级是4等,适用15元/吨的单位税额。计算该铁矿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 应纳税额:40000吨15元/吨+60000吨15元/吨1500000(元) 例3:某铜矿山10月销售铜矿石原矿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答案:(1)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吨1.2元/吨70%252000(元)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4000吨20%1.2元/吨70%1680

12、0(元) (3)应纳税额合计:25200元+16800元4200元 例4: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000吨,铬矿石1000吨。同时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不定期开采并销售了瓷土3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猛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2元/吨、3元/吨和3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或未分别核算情况下应纳的资源税额。 答案: (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0000吨16元/吨+2000吨2元/吨+1000吨3元/吨+3000吨3元/吨3

13、36000(元) (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它们的总量为2.3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纳的资源税额为:23000吨16元/吨+3000吨3元/吨377000(元)8.6 税收优惠8.6.1减税、免税项目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

14、体包括: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治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8.6.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予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8.7 征收管理8.7.1纳税义务发生时

15、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8.7.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