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11661627 上传时间:2024-03-0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ORD.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 录集贸设施规划8 附则 / 1 总 则1.0.1为了加强对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并结合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1.0.3 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

2、乡镇服务。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1.0.4 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3 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4 历史风貌建筑以与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

3、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 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与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3 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1.0.8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

4、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2.1 分类和代号2.1.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2.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C1行政管理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C7社会保障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宜执行本导

5、则2.1.3 -2.1.9条。2.1.3 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C13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市容管理等各专项管理机构用地;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2.1.4在C2教育机构用地中,宜分为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C22小学用地;C23初级中学用地;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2.1.5 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C32体育用地;C33图书科技用地;C34文物、纪念、等设施用地。2.1.6 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

6、43疗养设施用地。2.1.7 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C51旅店、饭店与旅游设施用地;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2.1.8在集贸市场用地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2.1.9在社会保障用地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C73养老服务站用地。2.2 分级配置2.2.1按照服务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

7、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服务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其服务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2.2.4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庄服务。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2.2.6 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表1 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类别项目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基层村行政管理C1C11、党政机关、社会团

8、体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C13、建设、市场、土地等管理机构/C14、经济、中介机构/教育机构C2C21、幼儿园、托儿所C22、小学C23、初级中学/C24、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C25、职教、成教、培训、专科院校/文体科技C3C31、文化娱乐设施C32、体育设施C33、图书科技设施C34、文物、纪念、类设施医疗保健C4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商业金融C5C51、旅店、饭店、旅游设施/C52、商店、药店、超市设施C53、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C54、理发、洗衣店、劳动服务等/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集贸设施C6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C6

9、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社会保障C7C71、残障人康复设施/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C73、养老服务站/注:应建的设施;有条件可建的设施;/一般不建的设施。3 教育设施规划3.1 分级与选址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定。3.1.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

10、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与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与危与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与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3.1.6幼儿园选

11、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三个班与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与安全防护设施。3.2 配置标准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3

12、.2.3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学校,用地面积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运动场面积满足3.3 m2/生。九年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学校最小规模不小于24班。3.

1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3.2.7小学规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3.2.8初中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3.2.9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3.2.10幼儿园可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表2 教育设施配建表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最佳服务半径(m)配置标准建筑限高运动场备注旧城区配置标准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生)用地面积(m2/生)小学18班6100145801.25007.5174层普通教室层高3.6m200m环人口不足1.2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18班小学。小学运动场应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外活动场地满足8 m2/生。建筑面积标准与新区一样,用地面积标准不小于新区的70%。24班7560172801.21.6716250m环30班8775189001.62.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