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11658316 上传时间:2023-03-0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介绍(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特殊情况可作如下处理:(1)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2)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

2、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3)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

3、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5)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

4、,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6)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

5、确权登记。(7)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8)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9)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

6、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10)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11)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1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1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14)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16)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

9、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17)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18)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

10、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19)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20)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

11、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21)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22)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确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

12、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

13、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23)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 “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2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

14、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25)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26)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 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7)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

15、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28)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实际经营面积超过承包合同约定面积的以承包合同约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9)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30)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