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11642241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的规定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湖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委按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委职能、内设机构、编制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的职权与职责通过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并对责任人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给予相应奖惩的制度。第三条我委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委执法责

2、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四条委主任是我委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兼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及纪检组长就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并兼任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处长(室主任)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并任委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副处长(室副主任)协助处长(室主任)做好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向处长(室主任)负责;处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处长(室主任)负责。第五条凡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作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审核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审核责任人,批准该行为的行政首长是批准

3、责任人。各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政策法规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制订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组织本委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并参与考核评估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负责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三)开展政策法规调研,代拟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四)负责省级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委办公室的行政执

4、法职责:(一)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计划及总结,对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二)负责制定本委内部各项办事制度并督促落实,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协助委领导对本委各处室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提高全委工作效率。(四)负责全省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五)依法做好保密、档案管理工作。(六)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本委财务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科学技术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规划和规范,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全省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查访

5、制度。(二)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和节育手术常规,建立全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检查制度。(三)负责全省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管理;负责组织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省级鉴定工作。(四)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湖南省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机构许可证和湖南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合格证的管理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用品的市场宏观管理工作。(六)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及科研成果鉴定,并做好成果的申报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第九条宣传教育处的行政执

6、法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省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做好全省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开展全民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及群团组织(如人口文化促进会)共同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省计生宣传中心编辑、出版、发行人口计生宣传品。第十条计划统计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全省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

7、督职权。(三)负责编制全省人口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市州制定人口计划,做好人口计划管理工作。(四)负责拟定人口计生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全省人口计生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五)负责拟定全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组织对全省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评估。(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第十一条财务资产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依法做好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委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经费开支进行财务监督。(三)指导基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四)依法对本系统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8、,协同查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五)督促、指导基层做好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人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做好本委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二)制定全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省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三)负责做好本委及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省计生系统的职称改革工作。(四)负责本系统的评先进及“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审批、发放工作。第十三条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党性和党纪、政纪教育。(二)对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党员、干部的检举、申

9、诉;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委主任每年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执法责任书,落实各处室的执法责任制。第三章行政执法公示第十五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内容、程序、责任人等事项。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有:(一)法律、行政法规;(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三)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四)省级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第十七条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

10、规范性文件,负责我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机构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的案件。第十八条各处室应按下列分工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程序、处理时限、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二)省级病残儿鉴定的法定条件、鉴定程序、时限、责任人(科学技术处承办);(三)信访的处理程序、时限及举报电话、责任人(办公室承办);(四)行政复议的程序、时限及责任人(政策法规处承办);(五)对本委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程序、处理时限、举报电话、责任人(监察室承办)。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九条委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11、均应以委的名义进行;各处室及本委工作人员按职责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本委规定的办事程序。第二十条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监察、调查取证,要由两名以上由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第二十二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厉害关系。第二十三条涉及批准、许可、免除、鉴定、发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行政首长批准,重大事件应经集体讨论。第二十四条实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告知管理相

12、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与地点、因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等权利。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或本委办事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一)行政处罚的时限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诉时限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批时限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三)公文办理时限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的规定;(四)信访的受理、处理时限执行信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信访条例办

13、法等有关规定;(五)重大行政案件和恶性案件接报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委每年对完成执法责任书的处室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以及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并将落实执法责任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的,对有关处室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委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审核责任人、批准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应按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责任人对委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各处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处室有关办事程序和制度的具体规定,报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0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