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XX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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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A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强制制法20012001011(20111年66月300日第十十一届全全国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二十十一次会会议通过过)目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行行政强制制的种类类和设定定第三章行行政强制制措施实实施程序序第一节一一般规定定第二节查查封、扣扣押第三节冻冻结第四章行行政机关关强制执执行程序序第一节一一般规定定第二节金金钱给付付义务的的执行第三节代代履行第五章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行第六章法法律责任任第七章附附则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了规范范行政强强制的设设定和实实施,保保障和监监督行政政机关依依法履行行职责,维维护公共共利益和和社会秩秩序,保保护公民民、法

2、人人和其他他组织的的合法权权益,根根据宪法法,制定定本法。第二条本本法所称称行政强强制,包包括行政政强制措措施和行行政强制制执行。行政强制制措施,是是指行政政机关在在行政管管理过程程中,为为制止违违法行为为、防止止证据损损毁、避避免危害害发生、控制危危险扩大大等情形形,依法法对公民民的人身身自由实实施暂时时性限制制,或者者对公民民、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的财物物实施暂暂时性控控制的行行为。行政强制制执行,是是指行政政机关或或者行政政机关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不履行行行政决决定的公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依依法强制制履行义义务的行行为。第三条行行政强制制的设定定和实施施,适用用本法。发生或

3、者者即将发发生自然然灾害、事故灾灾难、公公共卫生生事件或或者社会会安全事事件等突突发事件件,行政政机关采采取应急急措施或或者临时时措施,依依照有关关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规定执行行。行政机关关采取金金融业审审慎监管管措施、进出境境货物强强制性技技术监控控措施,依依照有关关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规定执行行。第四条行行政强制制的设定定和实施施,应当当依照法法定的权权限、范范围、条条件和程程序。第五条行行政强制制的设定定和实施施,应当当适当。采用非非强制手手段可以以达到行行政管理理目的的的,不得得设定和和实施行行政强制制。第六条实实施行政政强制,应应当坚持持教育与与强制相相结合。第七条行行政机关关及其工

4、工作人员员不得利利用行政政强制权权为单位位或者个个人谋取取利益。第八条公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对行行政机关关实施行行政强制制,享有有陈述权权、申辩辩权;有有权依法法申请行行政复议议或者提提起行政政诉讼;因行政政机关违违法实施施行政强强制受到到损害的的,有权权依法要要求赔偿偿。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因人人民法院院在强制制执行中中有违法法行为或或者扩大大强制执执行范围围受到损损害的,有有权依法法要求赔赔偿。第二章行行政强制制的种类类和设定定第九条行行政强制制措施的的种类:(一)限限制公民民人身自自由;(二)查查封场所所、设施施或者财财物;(三)扣扣押财物物;(四)冻冻结存款款、汇款款;

5、(五)其其他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第十条行行政强制制措施由由法律设设定。尚未制定定法律,且且属于国国务院行行政管理理职权事事项的,行行政法规规可以设设定除本本法第九九条第一一项、第第四项和和应当由由法律规规定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以以外的其其他行政政强制措措施。尚未制定定法律、行政法法规,且且属于地地方性事事务的,地地方性法法规可以以设定本本法第九九条第二二项、第第三项的的行政强强制措施施。法律、法法规以外外的其他他规范性性文件不不得设定定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第十一条条法律对对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的对象象、条件件、种类类作了规规定的,行行政法规规、地方方性法规规不得作作出扩大大规定。法律中未未设定行行政强制

6、制措施的的,行政政法规、地方性性法规不不得设定定行政强强制措施施。但是是,法律律规定特特定事项项由行政政法规规规定具体体管理措措施的,行行政法规规可以设设定除本本法第九九条第一一项、第第四项和和应当由由法律规规定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以以外的其其他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第十二条条行政强强制执行行的方式式:(一)加加处罚款款或者滞滞纳金;(二)划划拨存款款、汇款款;(三)拍拍卖或者者依法处处理查封封、扣押押的场所所、设施施或者财财物;(四)排排除妨碍碍、恢复复原状;(五)代代履行;(六)其其他强制制执行方方式。第十三条条行政强强制执行行由法律律设定。法律没有有规定行行政机关关强制执执行的,作作出行政政决

7、定的的行政机机关应当当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第十四条条起草法法律草案案、法规规草案,拟拟设定行行政强制制的,起起草单位位应当采采取听证证会、论论证会等等形式听听取意见见,并向向制定机机关说明明设定该该行政强强制的必必要性、可能产产生的影影响以及及听取和和采纳意意见的情情况。第十五条条行政强强制的设设定机关关应当定定期对其其设定的的行政强强制进行行评价,并并对不适适当的行行政强制制及时予予以修改改或者废废止。行政强制制的实施施机关可可以对已已设定的的行政强强制的实实施情况况及存在在的必要要性适时时进行评评价,并并将意见见报告该该行政强强制的设设定机关关。公民、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可以以向

8、行政政强制的的设定机机关和实实施机关关就行政政强制的的设定和和实施提提出意见见和建议议。有关关机关应应当认真真研究论论证,并并以适当当方式予予以反馈馈。第三章行行政强制制措施实实施程序序第一节一一般规定定第十六条条行政机机关履行行行政管管理职责责,依照照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措施。违法行为为情节显显著轻微微或者没没有明显显社会危危害的,可可以不采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第十七条条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由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行政机机关在法法定职权权范围内内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施权不得得委托。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行政处处罚法的的规定行行使相对对集中行行政处罚罚权的行行政机关关,可以以

9、实施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与行行政处罚罚权有关关的行政政强制措措施。行政强制制措施应应当由行行政机关关具备资资格的行行政执法法人员实实施,其其他人员员不得实实施。第十八条条行政机机关实施施行政强强制措施施应当遵遵守下列列规定:(一)实实施前须须向行政政机关负负责人报报告并经经批准;(二)由由两名以以上行政政执法人人员实施施;(三)出出示执法法身份证证件;(四)通通知当事事人到场场;(五)当当场告知知当事人人采取行行政强制制措施的的理由、依据以以及当事事人依法法享有的的权利、救济途途径;(六)听听取当事事人的陈陈述和申申辩;(七)制制作现场场笔录;(八)现现场笔录录由当事事人和行行政执法法人员签

10、签名或者者盖章,当当事人拒拒绝的,在在笔录中中予以注注明;(九)当当事人不不到场的的,邀请请见证人人到场,由由见证人人和行政政执法人人员在现现场笔录录上签名名或者盖盖章;(十)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程序。第十九条条情况紧紧急,需需要当场场实施行行政强制制措施的的,行政政执法人人员应当当在二十十四小时时内向行行政机关关负责人人报告,并并补办批批准手续续。行政政机关负负责人认认为不应应当采取取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的,应应当立即即解除。第二十条条依照法法律规定定实施限限制公民民人身自自由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除除应当履履行本法法第十八八条规定定的程序序外,还还应当遵遵守下列列规定:(一)当当场告知知

11、或者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措施后立立即通知知当事人人家属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的行行政机关关、地点点和期限限;(二)在在紧急情情况下当当场实施施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的,在在返回行行政机关关后,立立即向行行政机关关负责人人报告并并补办批批准手续续;(三)法法律规定定的其他他程序。实施限制制人身自自由的行行政强制制措施不不得超过过法定期期限。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措施的目目的已经经达到或或者条件件已经消消失,应应当立即即解除。第二十一一条违法法行为涉涉嫌犯罪罪应当移移送司法法机关的的,行政政机关应应当将查查封、扣扣押、冻冻结的财财物一并并移送,并并书面告告知当事事人。第二节查查封、扣扣押第二十二二条查封封、扣

12、押押应当由由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行政机关关实施,其其他任何何行政机机关或者者组织不不得实施施。第二十三三条查封封、扣押押限于涉涉案的场场所、设设施或者者财物,不不得查封封、扣押押与违法法行为无无关的场场所、设设施或者者财物;不得查查封、扣扣押公民民个人及及其所扶扶养家属属的生活活必需品品。当事人的的场所、设施或或者财物物已被其其他国家家机关依依法查封封的,不不得重复复查封。第二十四四条行政政机关决决定实施施查封、扣押的的,应当当履行本本法第十十八条规规定的程程序,制制作并当当场交付付查封、扣押决决定书和和清单。查封、扣扣押决定定书应当当载明下下列事项项:(一)当当事人的的姓名或或者名称称、地址

13、址;(二)查查封、扣扣押的理理由、依依据和期期限;(三)查查封、扣扣押场所所、设施施或者财财物的名名称、数数量等;(四)申申请行政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起行政诉诉讼的途途径和期期限;(五)行行政机关关的名称称、印章章和日期期。查封、扣扣押清单单一式二二份,由由当事人人和行政政机关分分别保存存。第二十五五条查封封、扣押押的期限限不得超超过三十十日;情情况复杂杂的,经经行政机机关负责责人批准准,可以以延长,但但是延长长期限不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日。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延长查封封、扣押押的决定定应当及及时书面面告知当当事人,并并说明理理由。对物品需需要进行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或者技术术鉴定

14、的的,查封封、扣押押的期间间不包括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或者技术术鉴定的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或者技术术鉴定的的期间应应当明确确,并书书面告知知当事人人。检测测、检验验、检疫疫或者技技术鉴定定的费用用由行政政机关承承担。第二十六六条对查查封、扣扣押的场场所、设设施或者者财物,行行政机关关应当妥妥善保管管,不得得使用或或者损毁毁;造成成损失的的,应当当承担赔赔偿责任任。对查封的的场所、设施或或者财物物,行政政机关可可以委托托第三人人保管,第第三人不不得损毁毁或者擅擅自转移移、处置置。因第第三人的的原因造造成的损损失,行行政机关关先行赔赔付后,有有权向第第三人追追偿。因查封、扣押发发生的保保管费

15、用用由行政政机关承承担。第二十七七条行政政机关采采取查封封、扣押押措施后后,应当当及时查查清事实实,在本本法第二二十五条条规定的的期限内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定。对违违法事实实清楚,依依法应当当没收的的非法财财物予以以没收;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定应当销销毁的,依依法销毁毁;应当当解除查查封、扣扣押的,作作出解除除查封、扣押的的决定。第二十八八条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行政政机关应应当及时时作出解解除查封封、扣押押决定:(一)当当事人没没有违法法行为;(二)查查封、扣扣押的场场所、设设施或者者财物与与违法行行为无关关;(三)行行政机关关对违法法行为已已经作出出处理决决定,不不再需要要查封、扣押;(四)查查封、扣扣押期限限已经届届满;(五)其其他不再再需要采采取查封封、扣押押措施的的情形。解除查封封、扣押押应当立立即退还还财物;已将鲜鲜活物品品或者其其他不易易保管的的财物拍拍卖或者者变卖的的,退还还拍卖或或者变卖卖所得款款项。变变卖价格格明显低低于市场场价格,给给当事人人造成损损失的,应应当给予予补偿。第三节冻冻结第二十九九条冻结结存款、汇款应应当由法法律规定定的行政政机关实实施,不不得委托托给其他他行政机机关或者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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