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1632732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简答和案例分析(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36中美两家贸易公司签订茶叶买卖合同,由中国公司按CW纽约向美国公司交货,信用证方式付款。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美国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指示信用证开证银行拒绝付款。问题:(1) 美国公司能否以部分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2) 信用证开证行可否以茶叶浸泡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答:(1)不能。(2分)本案合同为CIF合同,中国公司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非目的港纽约;(2分)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方美国公司承担,(2分)买方美国公司不得以越过船舷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即茶叶遭海水浸泡、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

2、接收货物。(1分)(2) 不能。(2分)信用证支付方式体现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2分)银行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银行的付款义务不涉及货物是否受损。(2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独立的。(2分)36.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问题:(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2) 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

3、多少美元?(3)项目贷款的借款人是谁?试根据项目贷款的种类,说明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担保。(4)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答:(1)不可以。因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受理的争端限于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不可提交“中心”解决。(2) 250万美元。(3) 借款人是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偿还项目贷款的资金来源应是项目经济的收入。两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三元结构的贷款合同,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提供担保;四元结构的贷款合同,由发起人单位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本题中应由中国某企业与德国柏

4、林净水厂对项目提供担保。注册资本中,德国柏林净水厂投资的份额,可以向MlGA投保,投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违约险”.31简述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与主要宗旨。答际公法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主要指的是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侧重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

5、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可见,把互利与平等联结融合起来,作为指导和调整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一项根本原则,标志着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发展。公平互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等互利的真实含义,丰富了平等互利的内容,是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6.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涵义和广义涵义。6. 答.(1)从狭义上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冢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

6、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即国冢或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c(2)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简言之,国际经济法就是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以及从事此种经济交

7、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8、。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法理详解(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 属共同

9、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

10、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

11、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现问:(1) 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 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 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案(1) 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2) 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

12、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 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倒签了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

13、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承运人为什么要倒签提单?保函有什么用?3. 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A公司可否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5. 什么是共同海损?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共同海损?(1) 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因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

14、险,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其承保范围。(1分)2)承运人是在托运人(卖方)B公司的要求下签发倒签提单的,卖方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使提单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吻合,做到单证一致。(1分)托运人出具保函给承运人就是为了免除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的后顾之忧,约定当承运人因签发倒签提单而致向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时,由保函出具人B公司向承运人承担最终的责任。(1分)(3) 可以。(1分)因为承运人倒签了提单所以使得B公司能获得信用证下的款项,却使A公司失去了某种保障。另一方面承运人倒签提单使得A公司有理由相信货物会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目的港,但事实上却不可能。故承运人应当赔偿损失。(1分)(4) 不能。

15、(1分)因为这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1分)(5)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1分)本案中,在救火过程中造成的部分湿损化肥,属共同海损。(1分)7. 简述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7. 答:“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其独特之处在于:(1) 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

16、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2) 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强制性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3. 简述提单的意义。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1)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