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1631942 上传时间:2023-12-2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章程(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京市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本社发 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开展农 民字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097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注册登记名称:注册资本: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经XX县(区)农经部门批准、市农经办备案 同意,由XX等X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区)XX镇(街) 或XX村(XX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 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 本

2、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 月日召开成立大会。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序号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出资比例第五条 本社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人 益。(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 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 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

3、社同期同档贷款 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三)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XX镇(街)或XX村(XX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不 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四)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 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 元;本社总规模不超过 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 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 10万元。第六条本社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号:,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 全

4、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运作,接受县(区)农 经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经XX县(区)农经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核 准后,本社运作以下业务:(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三)经XX

5、县(区)农经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二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第十三条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 3 年)在本社所在的XX镇(街)或行政村(XX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 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

6、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 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 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向本社入股;(三)按期足额偿还占用本社的互助金及占用费;(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股权管理第十六条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 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向本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 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股金总额的 10%,超过5%的应经县区

7、农 经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第十八条本社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凭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十九条本社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 不得转让。第二十条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基础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基础股。(一)社员提出全额退基础股申请;(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利;(三)退股后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其占用费。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基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

8、续。退基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 续后终止。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社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 受盈余回报。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 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占用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 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 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9、(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第二十七条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按照南京市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存入本社的互助金;(四)该成员占用本社的互助金。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八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x名

10、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 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回报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 员代表大会):(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二)理

11、事会、监事会、经理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 (社员代表)。第三十一条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 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 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第三十二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 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12、)、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四条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基础股金和互助金)前x名的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 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 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 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 10 名),并按照社员出资金额或比 例进行分配。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 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x名(不少于 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

13、 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为本社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 少召开 2 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 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运作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七)对理事长(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 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

14、、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 见;(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九)对理事长(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 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十)审议通过理事长(经理)的工作报告;(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回报方案、 亏损弥补方案;(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X名(不少于 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镇街农经部门代表担任, 由社员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 ) 选举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连 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15、,经三分之二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 设专职监事。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 (社员代表大 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 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必要时可随时 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四)监督本社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 任审计;(六)对理事长(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 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理事长(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 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 资金提出审核意见;(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