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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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 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 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 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 理暂行方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 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州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管

2、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工程、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 面积在5 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 区域。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 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 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 0%以上 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三)占全体业主3 0 %以 上的业主提议的。第九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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