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p#215;&amp#2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11630195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amp#215;&amp#2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amp#215;&amp#2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amp#215;&amp#2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amp#215;&amp#21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裁字第号申诉方:国营棉纺厂代理人:刘树勋,男,岁,供销科长赵殿生,男,岁,法律参谋处律师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代理人:张鸿雁,男,岁,业务科副科长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消费,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八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被诉方验货后,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诉方所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二、一九八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一次付清。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元各承担元。五、其他无争议。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诉方代理人 刘树勋立协议人: 赵殿生被诉方代理人 张鸿雁仲裁员 叶振声年月日 印书记员 李晓红公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日期: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