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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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的单层主体建筑)。第1.0.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

2、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 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 毗连建造。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

3、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 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

4、的基地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 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

5、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第二节建筑突出物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在人行道上空: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 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并不应大于3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二、在无人行道的

6、道路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第三节建筑高度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 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 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

7、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第四节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第三章建筑总平面第一节建筑布局第3.1.3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 日照不少于1h (小时)。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少于3h (小时)。第二节通路第3.2.1条基地内通路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 12m , 大型消

8、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x 15m .四、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第3.2.2条通路宽度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 7m.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第三节竖向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 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 挡墙或护坡。二、基地车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 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 80m,路面应有防滑

9、措施;横坡宜为1.52.5%.三、基地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第3.3.3条室内外地面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第四章建筑物设计第一节室内净高第4.1.1条室内净高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第4.2.1条楼梯一、楼梯的数量、位置

10、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 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 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55 + (0。15) 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 两股人流。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 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

11、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 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2条台阶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第4.2.3条坡道室内坡道不宜大于 1 :

12、 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 1 : 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 12.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 ,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

13、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第4.3.1条电梯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 ,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 置疏散楼梯。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 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

14、汽管。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 规范的规定。第4.3.2条自动扶梯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 距离设置疏散楼梯。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第五节门窗第4.5.2条窗一

15、、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四、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第4.5.4条天窗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第4.6.1条墙身防潮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 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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