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精华摘要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11625598 上传时间:2023-02-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4.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九民纪要精华摘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九民纪要精华摘要(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华摘要九民纪要内容繁杂,特将其中常用的精华部分摘要,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学 习。第一部分、统一裁判思路 稳定社会合理预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法2019) 254号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 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 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 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

2、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 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 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 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 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 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 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法院。最高法

3、院2019年11月8日第二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一、关于民总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三部分引言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 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

4、 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 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 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 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总第 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 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 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

5、观的交易行为。实际 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 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第四部分要点观点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总适用的法律衔接会议认为,民总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 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 存在与民总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总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 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

6、依法处理好民总与相关法律的衔 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通、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1. 【民总与民通的关系及其适用】民通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 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总基本吸收了民 通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通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 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总施行后暂不 废止民通,在此之前,民总与民通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 民总的规定。最高法院已依据民总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

7、原依据民通制定的关于诉 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总不冲突,仍可适用。2. 【民总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3.【民总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4.【民总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总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 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总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总施行前, 其行为延续至民总施行后的,适用民总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总施 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总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总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 据。又

8、如,民总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总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 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总的规定。在民总无溯及力的场合,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 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通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 式没有规定,而民总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 民总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

9、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 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5. 【与目标公司“对赌”】(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 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

10、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7.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 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 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 确认决议无效的,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三)关于股权转让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 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

11、取得股权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 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 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 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

12、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 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 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个案中否 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 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

13、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 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 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 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10.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 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

14、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 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法院在审理 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 是人格混同的补强。11.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

15、过程,使公司完全 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 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 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

16、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 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12.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 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 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 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13. 【诉讼地位】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