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11611196 上传时间:2023-07-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ord参考资料,下载后可编辑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异同 【摘要】近年来,为了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现立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简单比照分析中国和日本在这方面的异同,并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开展,平板电脑及智能号码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快速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领域,其凭借自身低本钱、高效便捷的优势,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与传统商务模式相较缺少完善的法律机制,许多问题和缺乏也随之暴露出来,尤其在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方面存在诸多

2、问题。通过与日本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的比照,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权益爱护制度提供一些借鉴之处。 1电子商务消费者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主体界定,中日两国都一致,主要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借助于网络交易服务开展商务活动的主体;从狭义上说,电子商务消费者单纯指在线进行网络购物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履行支付义务。如下以狭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为主体开展权益爱护制度的研究。 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威胁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别性,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交易安全、网络隐私、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都是中日电子商务正在面

3、临且亟待解决的问题。2.1交易安全。一方面,网络购物中,大局部消费者会选择方便快捷的在线支付。由于在线支付必须开通并绑定银行卡,提高了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了安全隐患。电子商务平台出现防火墙有漏洞、黑客恶意侵袭等安全系统隐患的问题,导致消费者面临网银账户被盗、资金被窃取的风险。另一方面,网络购物中,存在商家不履行承诺,或延迟履行、瑕疵履行的现象,常常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2.2网络隐私。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往往会留下未经加密处理的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交易信息、财务情况、消费者信用、上网记录、消费痕迹、好友目录、邮箱、收货地址等。局部商家私存消费者的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消费者推送广告,以提高销售

4、量。更有甚者,不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平台以牟取不法收益。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隐私权益受到严峻威胁。2.3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为了激起消费者的购置欲望,商家在平台展示商品时,通常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图片进行处理,提升视觉效果,且在文案中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用低价吸引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以为物有所值,促成消费。更有甚者,通过刷单、好评返金等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持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和好评率,诱导消费者产生购置欲,而在详情页中则申明以实物为准,以敷衍消费者,导致售后维权比较困难。2.4售后服务。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商家的信誉度显得尤为

5、重要。商家不应仅将工作重点置于店铺和商品的运营推广上,也应重视对已售商品的服务。现如今,许多网络商无法提供与厂家一致的售后服务,以致于严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的异同 3.1二者的相似之处。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都是基于传统商务的法律爱护,同时兼顾电子商务的交易特性。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相关法律,在目的与核心局部高度一致,且在法律体系的结构分支上相似度也很高。因此,消费者都可以参考根本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3.2二者的不同点。第一,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稍有不同。日本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体系,不仅制定了消费

6、者爱护根本法,还制定了消费者公平交易与产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条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经济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程序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体系相较而言比较完备。而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虽已形成法律体系,但是仍然是沿用传统法律体系,基于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电子商务专项法律内容偏少,并且已有的爱护条款在内容上稍显散乱,执行效果有待加强,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开展无法匹配。第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爱护法不同。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明文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法律纠纷、法律职责等,以及相关附注条文。而日本消费者爱护根本法涉及爱护消费者的策略、总则、消费者协会

7、、行政机关、附则等内容,主要从政策目标、公共团体、消费者协会作用、经营者责任等各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中可看出,日本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利和义务,而中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仅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没有义务。第三,涉及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相关的法律不同。日本于20_年公布了高度系统通讯网络社会形成根本法,同年又公布了电子消费者契约法。我国没有专门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与消费者合同法。仅在合同法中提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合同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认可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爱护尚未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第四,中日电子商务签名方式存在差异。日本电子

8、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侧重于认证服务的标准事项,其规定内容详细,在监管模式和惩处规定上也进行了系统说明,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而中国电子签名法相较而言,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的权益爱护。 4中国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基于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立法层次低且混乱。建议完善各部门法律的衔接,明确划分不同交易主体可行使的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真正健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网络购物中,主要存在交易安全、网络隐私、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问题。而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爱护责任问题并不明确。建议细化法律责任,大致分为商品质量纠

9、纷的法律责任、网络欺诈纠纷的法律责任、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及售后服务纠纷的法律责任,使得在维护不同侵权行为时行之有效、行之有速。此外,建议参考日本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从_政策、公共团体、消费者协会等方面着手,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和消费者协会的监管职能。以此可以确保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家能够时刻受到监督,一旦发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能及时制止,消灭于萌芽之中。若情况特别,应给予更为严肃的处理。且消费者投诉时,各部门可紧密联系,运用网络调查、网络监测、网络处分等手段更为高效准确地解决纠纷。 5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开展,网购的日益普及,中日对网购的消费者的爱护意识觉醒,并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中国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的立法事项正处于探究开展阶段,而日本相较而言已进入全面开展阶段。中国应加快建设健全消费者权益爱护制度的进程,可以借鉴日本立法,但也不可完全照搬。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