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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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违章停车) 申请人:*,男,*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浙江省*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江连青,支队长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二、对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 依法进行审查。事实与理由2011 年*月*日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县*路体育 馆路段,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拍照。2012 年*月* 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被申请人 *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名义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认 为申请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

2、条第一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 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处以 150 元罚款。当日,申请人 自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适用法律 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执法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应 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申请人实施处罚的行政程序适 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50 元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尽管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

3、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对公民 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根据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被申请 人对申请人以简易程序进行罚款时,依法应适用行政处罚 法规定。因为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法律阶位和效力等级来看,前者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而后 者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者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上 位法,后者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前者是下位法,根据立 法法规定,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适用行政处罚法。 同时,根据立法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 交通安全法两者立法主体和两者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在 适用法律规范时不存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之

4、特例(该两种法律适用规则的前提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 律,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显属不同机关。从宪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明确,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高于全国人大 常委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或监督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得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相违背)。(二)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于 2012 年* 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章停放 地点“*县*路体育馆路段”已设置停车位允许停车(申 请人复议机关到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当时申请人停放的 地点也正是在现在允许停放的范围内。因此,一是被申请人 认定申请人违章停车的事实不清。二是即使该地段原来没划

5、 定停车位,而现在已划定停车位,也证明原规定不得停车的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请求复议机关依法 予以审查。根据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原则和精神,在对申请人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当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内容与 前后的变化,即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当前该路段 已允许停车的规定,免除对此次违章停车的处罚。(三)申请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予以行政罚款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的对车辆处以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为“违章行 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然而2011 年*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

6、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 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规定,在 同一路段*县*路体育馆路段设置停车位允许停 车,该行为证实,申请人2011年*月*日在该路段停车并不 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能或结果,否则后 来交警部门也不可能在该同一地段设置停车位;再者,被申 请人未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等规定,及时通 知申请人驶离或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也证明当时申请 人的行为出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否则

7、被申 请人只顾罚款而不依法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行为,放纵违法 行为的持续存在,显属执法动机不正当,有悖立法精神,且 有故意行政不作为之嫌。(四)行政执法主体等诸多问题存在错误。 一是申请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地点在*县交警大队一楼 办事大厅,办理处罚事宜的是*交警大队不具备执法资格 的协警员,现场没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人员在 场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二是2011年*月*日对停车现场进行取证时,*市公 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人员没有参与现场检查,本案处罚所 依据的证据材料不是被申请人依法取得的,不应作为其处罚 的证据使用。且当时抄告单上的执法人员也不是被申请人的 行政执法人员。三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8、盖章的执法人员 “王*”不 是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执法人员,依法不能以被申请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四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 的行政处罚,也应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向申请人出示行政 执法身份证件,并由执法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中签名,将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而本案仅有1名执法员,且该 名执法人员如前所述还不是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编的执法 人员。该行政处罚书不是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当场作出并交付 的,而是在距发现违法行为一年后才作出的,违反了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五是由于处罚现场没有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和*交警大 队的执法人员在场,申请人在受到处罚前无

9、法行使陈述申辩 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前也没依法履行向申请人告知作出处 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陈述申辩权,更没有听取申请 人的意见。因此,本案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应归于无效。六是本案涉案行为发生的*县辖区内,依法应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交警部门)进行管辖。而被申 请人从未参与该案的执法检查和调查,直接以自己名义对外 实施行政处罚,且本案不存在案情重大等依法应提升到由被 申请人直接管辖的法定情形,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同时, 被申请人的行为,大大提高了申请人的行政救济权的难度和 经济成本,违背了行政比例原则。六是申请人缴纳罚款后索取的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显 示,罚款接收单位是“行政机关:*县交通巡警察大队”。 首先在*辖区内根本不存在该名称的行政机关;其次,即 使*县交通巡警察大队存在,其无权代被申请人收取罚没 款。故被申请人规定申请人缴纳该罚款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 关于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和收执分离等规定。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交通行政执法合法、 公平、公正,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致*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o一二年* 日附: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 事实)。2、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 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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