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11606277 上传时间:2023-10-0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 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枉法裁判、徇私枉法、司法贿赂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且司法者之所以敢(能)不公正司法、敢(能)进行司法腐败,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权运行不规范造成的,而司法权运行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司法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司法信息不对称为司法权行使者进行权力寻租提供空间,进行违规、违法行权创造了条件。这里的司法信息不对称不仅指司法主体(本文主要指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而且包括司法主体与司法监督主体(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及其他司法活动参与人之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所谓不对称,是

2、指特定信息在特定主体之间分配不均衡。法院司法活动中,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资源的占有和运用上、审判管理和法官监督等内控规则的知悉上,法官是该方面司法信息优势主体,是强者,而案件当事人则是该方面司法信息的劣势主体,是弱者;强者最大的缺点是极容易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滥用自己优势信息资源,阻断权力的正当运行,从而危害权力作用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可见公正的司法有赖于充分的司法信息,司法信息对称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让司法权的行使者公开其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其所掌握的所有除依法加以保留外的非对称信息,是确保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前提。司法的透明度越高,司法信息越对称;司

3、法信息越对称,就越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就越易实现。 为最大限度减少、甚或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当前司法活动中的司法信息不对称问题亟需予以最大限度地矫正,以规制司法权的正当高效运行,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产生的影响,当属司法主体与案件当事人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最为严重,最为根本。故作者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践,从规制法院司法权正当运行为视角,运用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仅就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及其对司法权的危害和司法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继而在此基础上

4、就如何最大限度缓解法官与案件当事人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实现二者间司法信息对称进行初步探讨,以试图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简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产生于上世纪0年代,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提出的,它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对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重要影响。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二是交易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都是清楚的,这种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降低市场运行效

5、率,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造成市场交易的停顿。 逆向选择,指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对方对信息无知或知之甚少而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客观导致市场的不合理分配行为,是违背一般市场规律的扭曲行为;道德风险,也叫败德行为,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被对方观察不到的相关隐蔽行动而使得对方受到损害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解释了在旧车交易中,卖者显然比买者对车辆拥有更多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买车的人难以完全信任卖车人提供的信息,因而试图通过低价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由于买者出价过低,卖者又不愿提供好的产品,从而导致次货的泛滥,其最终的结果是旧车市场的萎缩。美国经济学

6、家迈可尔.斯彭斯则指出了人才市场同样存在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造成了人才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到保险市场,他指出,由于买保险的人与保险公司间信息的不对称,买保险的人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会造成保险公司为居高不下的赔付而不胜其苦。 二、司法审判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对法院司法权危害 一般说来,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较大,加上信息数量较少,真实性较低,掌握信息量较少的一方就会处于劣势,导致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产生,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降低市场运行效率,使整个市场在低于信息较完备的状态下

7、运行,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市场的萎缩乃至消失。随着制度经济学把法律制度纳入实证分析的内生变量加以分析后,市场的概念也得到扩展,法律市场成为一种扩展意义的市场范畴。在这个法律市场中,交易主体彼此间交换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力、法律责任以及相关信息资源。司法审判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过程。在司法市场中,法官、当事人、律司法信息对称问题研究第2页 师等参与者在一个正式实体和程序制度约束下,基于一定的信息展开行动和运用策略,信息是司法博弈过程的重要变量,信息问题也是法律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法官要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生产出公正的判决有赖于参与到司法过程的司法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达到真实、对称、畅通的状

8、态,然而现实的司法过程中,由于多种制约因素的存在,使得司法过程不可能在一个各参与者信息对称的状态下进行,由此可能使得各参与者的诉讼地位与法定设置之间发生背离,导致”司法失灵”。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市场主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法官和当事人往往会对各自行为作出”逆向选择”,同时产生道德风险,即法官利用其司法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司法信息交易行为滥用审判执行权,走向公正司法的对立面。法信息交易行为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具体形式之一,是指拥有司法信息的法官基于交易目的,利用自己

9、的信息优势和地位优势,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法将司法信息转化为商品出卖给当事人,从中牟取非法权益的行为。司法信息交易行为的实质就是法官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或者合谋,通过交易行为,将案件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信息和审判信息转化成司法信息商品,并以司法信息商品为媒介物完成他们之间的权益让渡,严重破坏了法院司法权的正当运行。当事人则由于在司法信息拥有上处于劣势地位,对其诉讼利益能否实现不能预测和把握,于是顾虑重重,丧失信心,这种信息不对称驱使当事人为获得信息平衡而引发道德风险,他们往往不再更多地关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是将精力投向如何托熟人找关系,想尽办法向法官行贿越等,既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又损

10、害了自身的司法救济权。 法官与当事人的上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如此恶性循环往复下去,必然会损害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必然会诋毁法院司法的公信力,必然会破坏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司法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分析 司法活动中,司法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知识的专业化。司法是一种包涵了专业化知识的技艺理性,其中包含了”司法的技术性知识”和”司法的实践性知识”,一些具备职业色彩的实体性、程序性或者组织性知识,诸如地役权、证据规则、法院庭审规则等,必须经过系统的学习与实践经验累积才可以掌握。司法过程中程序、行动和策略的展开需要依

11、赖这两类知识的相互作用,它们是内化在司法职业者身体里的信息处理机制,其指导着司法职业者如何在当事人信息传递和交涉的过程中处理信息,运用策略。然而在分工愈发细化的社会,只有极少一部分人选择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对大多数人来说司法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对专业化司法知识处于”理性的无知”地位的当事人无疑在搜集信息、理解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庭上有效表述沟通方面表现出信息能力不足而形成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二是司法过程信息搜寻成本高昂。信息不是凭空而来的,信息的生产、收集、加工、贮存、传递和使用都需要成本。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之一是搜集信息的成本高昂,或者某种信息的获取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于是在交易当中,基于成本收

12、益比例失调的考虑,有些人就不愿意为获取信息支付成本,而另一些人则由于种种便利条件或者愿意支付这种成本而掌握了信息,那么就形成了对另一方的信息优势,从而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反观司法过程,首先,法官在甄别处理当事人所传递的信息时是一个回溯性认知的过程,纠纷发生当下法官并不在场,在很多情况下,法庭得不到必要的信息或根本就没有信息,在其他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拥有信息,而该当事人可能既没有办法也没有意愿去披露信息,而且,就算当事人一方披露信息,其所传递的口头信息和文本信息是真是假,很多时候难以核实,或者说是信息甄别的成本太高;其次,当事人对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和代理方的律师在效用目标、偏好、工作能力、对

13、法律遵从度、有无受到不利于己方的外部干预等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信息也难以观察,要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核实需要耗费高昂的信息成本。 三是司法公共信息供给不足。由于公共部门用非程序性民主手段管理着庞大的国家资源,公共部门具有天然的垄断优势,目前并没有形成对作为公共部门之一的司法机关公共信息供给的有效激励,司法机关难以自觉、及时、完整、有效地将公共信息向当事人和律师提供。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司法公共信息供给不足的状况,如有些法院对于立案、审判、执行阶段所涉有关程序性和必要实体性的法律规定、法院内部规定没有有效公开,各诉讼阶段司法行为的序时进度和法院已采取的和将采取的司法措施等与司法活动有关并与

14、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没有及时有效开放和告知,有些人员设置关卡阻碍律师调查取证、阅卷及会见等等,这些本应公开的信息被人为地封锁,由此导致当事人和律师在面对繁杂的司法程序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获取信息,有时只能通过有限的或是成本高昂的渠道获取公共信息,且所获得的信息具有随机性、不可靠性。按博弈论的观点,拥有信息程度越高,结果的可预测性越大,越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决策,在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预测判断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法官的行为,影响利益相关者行动策略的准备和展开,扭曲了秉承程序正义原则的司法活动在纠纷解决中的职能,产生逆向选择效用,这种逆向选择效使得法院和法律在更应该起作用的场合,反而不能起

15、到应有的作用。其次,司法公共信息供给不足还使得法官有机会将公共信息变相操控成私有信息,当事人和律师为了司法胜诉,在其可以承受的成本范围内,极有可能向法官贿赂获取信息,长远来看,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产生质疑,司法公信力下降。 四是缺乏强力的司法权监督机制。司法权的正当运行除需司法机关自身内控机制的约束,还需健全完善外部的强力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主体的监督,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运行,促进、保障司法信息的均衡配置。 五是缺乏长效的司法效果评价机制。司法工作好与坏,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认同与否为标准,司法公正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通过建立科学的司法效果评

16、价体系,将司法信息不对称现象最大程度地矫正。 六是当事人司法知情权的维权意识不高、观念不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侵害其司法知情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无知、冷漠、沉默、容忍等,不积极采取申辩、投诉等维权措施,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法官对司法信息的控制和独占。 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实现司法信息对称的路径选择 上文通过对法官与当事人间司法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对法院司法权正当运行危害进行剖析,可见实现二者间的司法信息对称对规范法院司法权的正当运行具有何等的重要性,因此亟需对如何最大程度地缓解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司法信息不对称,继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司法信息对称进行深入探讨。笔者认为,探究司法信息如何在法官与当事人间均衡配置之前,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司法信息的内涵。本文所指司法信息,是指围绕法院司法活动,服务于法院裁判活动,与案件裁判有利害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