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b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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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监管管规定(征求意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了规范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经经营行为为,保护护被保险险人的合合法权益益,维护护市场秩秩序,促促进保险险业健康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是指符符合中国国保险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以下下简称中中国保监监会)规定的的资格条条件,取取得经营营保险代代理业务务许可证证(以下下简称许许可证),根根据保险险公司的的委托,向向保险公公司收取取佣金,在在保险公公司授权权的范围围内专门门代为办办理保险险业务的的机构。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内内设立

2、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应当经经中国保保监会批批准。第三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应当当遵守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中国国保监会会有关规规定,遵遵循自愿愿、诚实实信用和和公平竞竞争的原原则。第四条 中国保监监会根据据保险险法和和国务院院授权,对对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履履行监管管职责。中国保监监会派出出机构,在在中国保保监会授授权范围围内行使使职权。第二章 市场准入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立第五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可以以采取下下列组织织形式:(一)有有限责任任公司;(二)股股份有限限公司;(三)合合伙企业业。第六条 设立立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股股东、发发起人或或者合伙伙人

3、信誉誉良好,最最近三年年无重大大违法违违规记录录;(二)注注册资本本或者出出资达到到本规定定的最低低金额;(三)公公司章程程或者合合伙协议议符合法法律规定定;(四)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符符合本规规定的任任职资格格条件;(五)具具备健全全的组织织机构和和管理制制度;(六)有有与业务务规模相相适应的的固定住所所;(七)有有与开展展业务相相适应的的业务、财财务等计计算机软软硬件设设施;(八)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第七条 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的的注册资资本或者者出资不不得少于于人民币币10000万元;设立经经营区域域为注册册地所在在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的的保险专业业代理

4、机机构的,其其注册资资本或者者出资可可以适当当降低,但但不得少少于人民民币200万万元。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注注册资本本或者出出资必须须为实缴货货币资本本。第八条 依据据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不不能投资资企业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不得得成为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发发起人、股股东或者者合伙人人。保险公司司员工投投资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的,应应当书面面告知所所在保险险公司;保险公公司、保保险中介介机构的的董事或或者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投资资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的的,应当当取得所所在机构构股东会会或者股股东大会会的同意意。第九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的名名称中应应当包含含“保险代代

5、理”或者“保险销销售”字样,且且字号不不得与现现有的保保险公司司、保险险中介机机构相同同。中国保保监会另另有规定定除外。第十条 申请设立立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全全体股东东、全体体发起人人或者全全体合伙伙人应当当指定代代表或者者共同委委托代理理人,填填写申请请表,提提交相关关材料,向向中国保保监会办办理申请请事宜。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可以以申请设设立分公公司、营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内控制度度健全;(二)注注册资本本或者出出资符合合本规定定的要求求;(三)现现有机构构运转正正常,且且申请前前1年内内无严重重违法、违违规行为为;(四)拟拟任主

6、要要负责人人符合本本规定的的任职资资格条件件;(五)拟拟设分支支机构具具备符合合要求的的营业场场所和与与经营业业务有关关的其它它设施。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按本规定定要求的的注册资资本或者者出资最最低限额额设立的的,可以以申请设设立3家家保险代代理分支支机构。此此后,每每申请增增设一家家分支机机构,应应当至少少增加注注册资本本或出资资人民币币20万万元;其中,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在住住所地以以外每一一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首首次申请请设立保保险代理理分支机机构,应应当至少少增加注注册资本本或出资资人民币币1000万元。申请设立立保险代代理分支支机构时时,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注册资

7、资本或出出资已达达到或者者超过前前款规定定增资额额度的,可可以不再再增加注注册资本本或出资资。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注册册资本或或者出资资达到或或者超过过20000万元的的,设立立分支机机构可以以不再增增加注册册资本或或出资。第十三条 收到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设立申申请后,中中国保监监会可以以召集投投资人进进行投资资风险提提示,就就申请设设立事宜宜进行谈谈话,询询问、了了解拟设设机构的的市场发发展战略略、业务务发展计计划、内内控制度度建设、人人员结构构等有关关事项。中国保监监会依法法对设立立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保保险代理理分支机机构的申申请进行行审查,并并可以根根据实际际需要组组织现场场验收

8、。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监会作出出批准设设立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保险险代理分分支机构构决定的的,应当当向申请请人颁发发许可证证。申请人收收到许可可证后,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办理理工商登登记,领领取营业业执照后后方可开开业。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自取取得许可可证之日日起900日内,无无正当理理由未向向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办办理登记记的,其其许可证证失效。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立的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保险险代理分分支机构构,应当当自领取取营业执执照之日日起20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变更更组织形形式,应应当满足新新组织形形式

9、的设设立条件件,并自自变更决决议作出出之日起起5日内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出申请,经经中国保保监会批批准后,在规定定的期限限向登记记机关申申请变更更登记。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应当当自变更更决议作作出之日日起5日日内,书书面报告告中国保保监会:(一)变变更名称称或者分分支机构构名称; (二)变变更住所所或者分分支机构构营业场场所; (三)发发起人、股股东或者者出资人人变更姓名名或者名名称; (四)变变更股东东或者出出资人;(五)变变更注册册资本或或出资;(六)变变更股权权结构或或者出资资比例;(七)修修改公司司章程或或者合伙伙协议;(八)撤撤销分支支机构。第十八条

10、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变更更事项涉涉及许可可证记载载内容的的,应当当交回原原许可证证,领取取新许可可证,并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第十九条 因合并、分立设设立新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应应当依照照本规定定向中国国保监会会申请批批准;因因合并、分分立发生生事项变变更的,应应当按照照本规定定取得批批准或者者向中国国保监会会报告。第二节 任职职资格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所称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是指下下列人员员:(一)公公司制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董董事长、执执行董事事、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或者具具有相同同职权的的管理人人员;(二)合合伙制保保险专业

11、业代理机机构执行行合伙企企业事务务的合伙伙人或者者具有相相同职权权的管理理人员;(三)保保险专业业代理分分支机构构的主要要负责人人。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任用用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并报经中中国保监监会核准准:(一)大大学专科科以上学学历;(二)持持有保险险代理从从业人员员资格证证书;(三)从从事经济济工作22年以上上;(四)具具有良好好的经营营管理理理念,熟熟悉保险险法律、行行政法规规; (五)诚诚实守信信,品行行良好。具有金融融保险工工作100年以上上经历的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融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55年以上上,或者者具有企业业管理工工

12、作100年以上上经历的人人员可以以不受前前款第(二二)项的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有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四十七条条规定的的情形或或者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得担任任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一)担担任因违违法被吊吊销许可可证的保保险公司司或者保保险中介介机构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并对对被吊销销许可证证负有个个人责任任或者直直接领导导责任的的,自许许可证被被吊销之之日起未未逾3年年;(二)因因违法行行为或者者违纪行行为被金金融监管管机构取取消任职职资格的的金融机机构的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自被取取消任职职资格之之日起未未逾5年年;(三)被被金融监监管机构构决

13、定在在一定期期限内不不得进入入金融行业的,期期限未届届满;(四)因因欺骗保保险公司司、投保保人、被被保险人人或者受受益人受受到中国国保监会会行政处处罚未逾逾5年;(五)正正在接受受司法机机关、纪纪检监察察部门或或者中国国保监会会调查;(六)中中国保监监会规定定不适合合担任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其他情情形。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东会或者者股东大大会同意意,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不得得在存在在利益冲冲突的机机构中兼兼任职务务。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向中中国保监监会提出出高管任任职资格格核准申申请的,应如实填填写申请请表、提提交相关关材料;提供虚虚假材料料或者隐隐瞒不报报的,

14、中中国保监监会对该该拟任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任职资资格不予予核准。中国保监监会可以以对保险险专业代代理机构构拟任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进进行考察察、谈话话和公告告。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在保险专专业代理理机构及及其分支支机构内内部同级级调动,或或者由高高级别职职务向低低级别职职务调动动的,不不需要重重新进行行任职资资格核准准。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在任任职期间间出现第第二十二二条除第(五五)项外外所列情情形的,公公司应当当解除其其职务。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决定定免除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职职务或者者同意其其辞职的的,其高高级管理理人员的的任职资资格自决决定作出出之日

15、起起自动失失效。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任免免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当当自决定定作出之之日起55日内,书书面报告告中国保保监会。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的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被被拘留、劳劳教或者者因涉嫌经经济犯罪罪被起诉诉的,保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应当当自其被被拘留、劳劳教或被被起诉之之日起55日内和和结案之之日起55日内,书书面报告告中国保保监会。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在特特殊情况况下任命命临时负负责人的的,应当当自任命命决定作作出之日日起5日日内,书书面报告告中国保保监会。临临时负责责人任职职时间最最长不得得超过33个月。第三章经营规则则第一节一一般规定定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应当当将许可可证置于于住所或或营业场场所显著著位置。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可以以经营下下列保险险代理业业务:(一)代代理销售售保险产产品;(二)代代理收取取保险费费;(三)代代理相关关保险业业务的损损失勘查查和理赔赔;(四)中中国保监监会批准准的其他他业务。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及其其分支机机构的具具体代理理权限在在前款所所列范围围内由委委托代理理合同约约定。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业代理机机构可以以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境内从事事保险代代理活动动;设立的的经营区域域为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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