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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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 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 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 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 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 确掌握桥

2、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 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 任。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划与规划。(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 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 作。(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 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监

3、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 养单位工作。(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 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

4、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 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 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第八条 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 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 定。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九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 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

5、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第十条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 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 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 发现重要部 (构) 件明显达到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 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三类以上 桥梁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四类、五类和特殊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第十一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

6、桥梁应立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 的桥梁每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每天观测一 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由管养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乡道、村道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 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技术 人员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特大桥、结构或 病害较复杂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技术人员 提出初步复核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 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县道技术状况为四类、五

7、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提出初步意见,由上级交通主管部 门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核查意见。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十三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 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 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 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 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 安排大修或改建。第十四条 乡道、村道桥梁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 道办)组织实施,中修以上工程方案应当报县级交通主管部 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道桥梁

8、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修 以上工程方案应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按程序报上级交通主 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大修、改建工程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符合 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招标。第十五条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 一、二类。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 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 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天,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 信息。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照 相关规定,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 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

9、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 工作。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农村公路桥梁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二)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及通过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等市场 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 路桥梁养护资金;(五)其它可用于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第二十条 对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实行计划 管理,管养单位根据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提出 次年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计划,

10、报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县 道桥梁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县政府安排投资;乡道、村道桥梁 大中修养护工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安排投资, 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第六章 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及要求参照 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县 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 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二十四条

11、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当制 定本区域内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并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上报、 分级响应、 交通保障与恢复、 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大型和特大型桥梁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 应立即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 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 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

12、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 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 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交通 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 理由推诿、拒绝。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桥梁养 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 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第三十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 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 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 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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