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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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信息登记表姓名身份证编号性别族别出生日期身高户口类型户籍住址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QQ号码Email血型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否为工会成员婚姻状况是否服兵役是否残疾残疾类型居住事由来本地日期预计居住时间大于30天小于30天有无随行车辆随行车辆类型车牌号住所类型居住方式现居住详址房主单位名称房主(托管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就业社保信息/是否就业就业单位单位联系电话单位详址从事职业合同类型社保卡号参保类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16 岁 以 下 合 住 人 口与承租 人关系姓名身份证编号性 别族 别出生 年月日服务处所备注出 租 人 基 本 情 况房主 姓名身份证 号性别联系

2、方式户籍 住址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区)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出租房 详址房屋产 权证号建筑 结构房屋 楼型房屋 总面积出租 面积总层数产权 性质出租 用途户型房屋 总间数出租 间数防盗门 有无所属 区域责任 户警是否 托管托管人身份证号民族托管人地址托管人姓名托管人 联系电话干警电话启租时间单兀号、楼层号楼层后缀室号室号后缀计 生 信 息夫妻 是否同行生育子女数男孩女孩配偶 姓名配偶身份证号节育时间节育 措施未避孕原因婚育证明编号婚育证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现居住地社会关系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填表人:租赁房屋地址检杳时间被检查人姓名检杳内容检 查 情 况出租人1、出租人是否向当地公安派

3、出所申请登记出租?2、出租人是否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3、是否签订租赁合同书?4、是否有最基本生活和安全设施?5、其它?注:(有打V,无打X)不须填写。承 租 人1、是否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2、承租人是否签订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3、外来流动人口是否登记或办理居住证?4、是否有安全隐患?5、其它?注:(有打V,无打X)不须填写。综治工 作站意 见被检查 单位整 改结果 及反馈 意见被检查 签名检查人 签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出租人存在的问题:(有打V,无打X),不须填写;2、承租人存在的问题:(有打V,无打X),不须填写;3、民警

4、的要求和意见:对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提示和建议;4、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及反馈:租赁屋被检查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用工单位登记表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类型成立日期主 营副 营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网址单位地址流口协管员姓名流口协管员联系电话组织结构代码地税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性质注册资本单位规模单位传真单位电子邮箱备 注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被检查人检查人场所地址检查时段检杳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及 时限要求被检查单位 (部门)负责人签名检查人签名年 月 日 编号:被检查人场所地址检杳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及 时限要求被检查单位 (部门)负责

5、 人签名年月日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登记表填表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 20121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加强出租 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 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作书: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和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 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二、积极配合社会区(村)综治工作站(警务室)等出租房 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 承租人宣传出租

6、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督促其自觉遵守。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员。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 5日内,同承租 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 24 小时内, 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 3日内, 向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提交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 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县外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 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

7、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 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 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20 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 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 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 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 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 室)报告。十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及时排

8、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5 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 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 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十五、出租诩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庆当委托代理 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备案 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 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 有关规定。十七、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应当

9、支持配合(社区)综治 工作站(警务室)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入户检查、宣传、星级 评定等工作。十八、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一)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 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二)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 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三)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 中介等诈骗活动;(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九条、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危房、险房、车库、地下室、违 章搭建的房屋不得出租。乡镇(场)综治委(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说明:本责任书一式 4份,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乡镇 综治办、出租人、承租人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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