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一统的政治宪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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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一统的政治宪法结构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建作者:张龑 摘要: 有政治宪法学者以卢梭的政治平衡公式作为理论基石,但其理论建构并未能充分涵盖国家治理的开放性和复杂性。同样以卢梭的政治体公式为基础,可以提炼出政党执政权和政府执政权两种模式,进而将市民社会纳为结构要素。然而,一旦纳入多元社会,政治体就有了分化和结构的趋势,若要做到多元一统,还需要全面思考政治体成员的主权地位和法律地位。对应公民的四种主权地位,在代议制度外,政治体还应在主权者和公民之间,建立其他可以直接沟通二者的制度。据此,多元一统、收放自如的政治宪法结构才是政治宪法学的基本任务和理论基础。关键词: 政治宪法学;政治体公式;执

2、政权;市民社会;国家治理引言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司法宪法学 1是我国当前宪法学研究最受关注的两个研究方向或流派。一般来说,规范/司法宪法学的理论基础在于休谟命题,事实与规范的两分法。宪法是诸多规范的集合,与之相应,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2相比起来,政治宪法学尚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最具代表性的是两个思想进路,一是政治哲学和政治法学的研究,从制宪权和根本法角度观察宪法;二是政治制度史的研究,通过描述宪法的生成史来表明宪法的政治性; 3此外,有的学者从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政治习惯入手,试图提炼出中国的宪法模式。 4然而,在当今可纳入到政治宪法学阵营的研究里 5,为政治宪法学提供一般理论基础的

3、意识尚没有成为普遍的自觉,无论是回顾宪法制度史还是考察当下政治习惯,都还属于描述性的研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陈端洪教授的努力,他借助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政治体平衡结构为宪法奠基,将我国宪法学对国家和政体的认知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故本文主要关注的是陈端洪的政治宪法理论。可是,政治体的平衡结构是否充分揭示了政治宪法的核心内容呢?事实上,就卢梭的政治体结构来说,它表达的不只是一种连比例平衡关系,而是人民主权统领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进一步要求作为主权的人民与作为臣民的人民之间具有足够的制度性关联,从而通过宪法塑造出的是一个多元一统的政治秩序。多元一统的政治秩序至少包含三项基本要求和

4、挑战:一是承认政府的必要性。政府不是专指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机构的总称,无论采取何种政府组织形式,关键是政府要居于主权人民之下,二者之间的制度性关联足以保证政府一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二是政府与臣民之间究竟是直接面对的关系,还是二者间有一个缓冲地带市民社会,可以为激发和释放社会大众的能量提供空间;三是多元社会形成之后,必然会形成一种社会分化的力量和趋势,宪法就此只是一种“解构的宪法”,但是,政治体必须保持统一性,统合多元力量为一体,既要保证人民有能力驾驭政府,还要保证主权者对市民社会具有统合的能力,也即确保宪法是一种“建构的宪法”。 6这三项要求并非无的放矢,回顾一下黄炎培著名的“历史周期律”,

5、若要避免周期律的重演,一方面政府和社会要保有活力,避免人亡政息、社会萎靡,另一方面政府还要控制力不能减弱,免得人心涣散、国家瓦解。二者兼得,意味着追求政治体的平衡还不足以为政治宪法学奠基,政治宪法学的理论任务在于,如何保证政治体具备多元而又一统的分解与建构的综合能力。一、政治体的平衡结构足以为政治宪法学奠基吗2010年,陈端洪发表“人民必得出场卢梭官民矛盾论的哲学图式与人民制宪权理论”一文,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 7力图进一步阐明政治宪法学的基础与任务。这一任务可以概括为寻求人民主权与公民自由权之间的合比例关系。在文章中,陈详细阐述了卢梭的连比例平衡结构,这一结构可以表达为如下公式: “主权者:政

6、府 = 政府:臣民”。然而,文章的前半部分对连比例结构的分析精致犀利,后半部分却由于作者强烈的现实意识,笔锋一转,转而关注政治体的生死问题,探讨人民出场、人民制宪和人民再次制宪等实践政治的问题,令对政治宪法学理论基础的探索任务中途改道,使得整个文章对政治体结构的内涵挖掘远未充分。现代宪法政治无不以人民主权开端。从本质上讲,主权概念是一个自治,确切说公共自治意义上的概念。同人权与宪法权利一道,它们都可归为自由的范畴;不同的是,主权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人民。哈贝马斯慧眼如炬,直接称二者为“公共自治”和“私人自治”。 8既是公共自治,主权非是专制的,而是自由的,但它又不是私人性的,而是人民之公共主权

7、,故人民主权本身是一个内含张力的结构性范畴。最早将人民与主权相结合的是卢梭,然而,他之伟大处绝不在于成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教父,而是深刻地洞察到,人民实现或意欲实现自我统治,不是推翻君主了事,而是要建立一个法政秩序的永久结构。据此来说,仅从政治体的平衡关系出发,尚还不足以充分阐明卢梭意欲表达的政治法原理,至少还有三方面需要说明:首先,人民主权与作为整体的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这实际上是一个代表和执政权的问题;第二,这个结构并未纳入市民社会这一层面,若缺失这一层面,如何安置现代政治多元主义的诉求,政治体如何富有活力;第三,作为臣民的人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被动的服从者变成主动的主权者,在臣民与主权人民

8、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显然,陈的文章未曾关注这三个问题。在理解现代国家秩序基础的问题上,他主要援引的还是近代早期以来的契约论传统。契约论传统共享的思想基础在于,政治社会是通过缔结公共契约而被构造。契约在将分散的个体整合为一之后,政治体必然经历自身功能分解的过程,否则无法保障契约内在的自由精神。为此,政府的各项功能逐步分化,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施统治和国家治理,而缔结契约的个体则以遵守法律的形式共存于共同体内部。统治者依旧存在,但却是依法统治,内部成员不再屈从于统治者的恣意。然而,在此功能分解的结构之中,一方面要保证主权的最高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政府各项功能得

9、到优良运作,所需考虑的就不能只是平衡问题,还需讨论不同结构要素之间的动态关联,进而将其更深的理性化。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在人民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古代西方政治结构里,君主与政府的关系不清,成为焦点的是上帝与君主的关系。卢梭之前的主权理论鲜有将主权者与政府区分开的自觉意识,无论是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博丹,还是后来的霍布斯、洛克,其国家理论中的主权者都是由具体的人或者机关来承担。卢梭对主权的贡献有二,一是将主权的归属明确赋予人民,二是在政府与上帝之间增加了人民的层面。由此,君主不再是主权者,宗教神权与世俗君主之间不会再起战争,而君主既然在人民之下,也就不能凌驾于政府之上,而是

10、成为政府中的君主。然而,人民虽然是主权者,却缺乏行动能力,主权要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作为代议机构。这里的政府不是行政执行意义上的政府,而是作为主权意志代表的政府。换言之,不是与司法权和立法权并置的政府,而是囊括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之整体的政府。因此,论及主权者和政府之关系必然涉及到主权者如何在三种权力分化的意义上控制整个政府行为。其次,近代法政理论一般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讨论政治体如何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对于市民社会在其中的地位较少涉及。问题是,现代国家不是政治孤岛,而是地缘政治中的民族国家之一。社会问题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和国家间的竞争问题,因此,政治秩序的建构必须将社

11、会维度纳入到政治治理的整体思考当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只是从主权者、政府和臣民三个要素分析政治体的基本原理,他之后,黑格尔、马克思、韦伯等思想家更多倾向于从社会视角来观察国家的运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其创造力,社会构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一方面社会构成政府对公民施加公权力的缓冲地带,另一方面促进社会繁荣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成熟稳定的社会是国家创造力和竞争力的源泉。与此同时,社会本身也是一种离心和解构的力量,它对国家的统一秩序构成了重要挑战,因此如何让社会保有活力,同时还不至于如施米特所担心的取代政治,乃是政治宪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最后,从人民主权的观念结构

12、观察,既然主权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主权权力,而个体公民在政府治理之下以分散的形式遵守共同体的最高法律。在此情形之下,如若普通民众(分散的臣民)要与主权人民发生关联,是否只有一种方式,即人民集体出场以展示主权者权威呢?显然,这种方式若非不得已,不仅会违背宪法提供秩序的基本功能,还会进一步煽起社会革命的激情。因此,普通民众与主权人民的制度性关联实则在政治体结构中早就埋有伏笔。总之,经过二百多年的政治实践,现代国家的特征和内部结构已经超越了卢梭的“主权者政府臣民”的结构范式,中间出现了市民社会以及其他复杂的制度关联。公民除了诉诸主权权威的集体出场模式之外,现代国家还为其提供了更多表达自我和集体意志的制

13、度空间。因此,市民社会中分散的个体公民如何从被动的法律服从者重回主权者的主动地位,既保证享有充分的制度渠道,还有代表专门建构和弘扬其主人翁意志,这正是政治宪法学的理论任务所在。二、人民主权与执政权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人对政治体结构的思考从未停止过。然而,真正将对政体的思考从二维平面结构提升至三维立体结构的当推卢梭。亚氏的三种政体说一人、若干人和多数统治简单明了却过于平面化,博丹虽最早提出主权概念,却没有将君主与政府区隔开,正是卢梭看到了人民自我统治的抽象性,若要使得主权政治成为实践上可能的事情,需要引入一个中间项政府,具体展开过程可表述为“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中间项的引入是一项创举,

14、却在思想史上很少为人关注。如果将政府与中间项分解,也就是说,充当中间项的不限于政府,也可能是风尚 9、市民社会以及政党,那么,人民的自我统治就获得了充分的阐释。考虑到政府本身是一个人民意志的代理和执行机构,中间项的功能就可以表达为执政权,人民要想实现自我统治,需要一个中间机构行使执政权。“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10这个担当执政功能的中间机构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党,就此可以从卢梭的政治体平衡结构进一步提取出两个基础性结构:一是代议政府的执政结构,二是政党领导的执政结构。卢

15、梭将构成主权人民与臣民之间联系的中间项称之为“执政者”,它的政治地位和功能源自主权者的委托,它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权力,而自身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权力的来源。既然任何行动都是意志与力量的结合,而主权意志没有具体的物理力量是无法行动的。因此,“执政者”是政治体内部唯一握有正当权力的行动者。卢梭所处的时代,政党政治还不发达,他所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执政模式,也是现代国家普遍采取的执政模式。在人民主权之下,政府层面的治权必然发生功能分化,治权本身的内在结构所蕴含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彼此分工相互配合。政党,无论是一党还是多党,都在政府之内活动,通过民主代议程序将其党内成员经由选举推送到政府实现对国家的治

16、理。这种模式源自最早兴起于英国的代议制的政府模式。同样,政党政治兴起于17世纪,伴随着英国的议会民主而出现。但是,随着资本经济的兴起,政府和议会逐渐成为资本操控的工具,到了19世纪30年代,真正代表底层民众的政党开始独立地活跃于政治舞台,它们挣脱政府或议会的框架,直接面对和代表(底层)人民,由此就形成了第二种执政结构。这种结构意味着,在人民对人民的自我统治中,政府并不是在任何时间和空间必要的中间环节,执政者还可以是政党。 11这种政党并不完全在政府和议会中活动,特别是当政府及其议会深受集团利益操控之后,而是一方面在人民主权之下,直接对全体人民负责,一方面又在政府之上,政府在政党的领导之下,这种结构就是政治领导的执政结构。由于各国历史背景不同,进入现代世界的节奏也有所差别,每个国家的政治体虽然都包含这两种执政结构,但是,两种结构的比重、组合方式不同所形成的政治体也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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