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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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完整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伙,增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到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

2、、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回绝赠与(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赠与人的重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重要有如下几项: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重要义务是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原则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一合同系免费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错

3、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当损害补偿责任。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规定赠与人承当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一方面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当与出卖人相似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承当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种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免费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

4、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成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重要体目前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祈求成果的实现,而只能在成果不能实现时祈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商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祈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责任。 受赠人重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重要为: 受赠人有免费获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

5、合同商定承当义务的,受赠人须按商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祈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祈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结 赠与合同的终结得基于如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

6、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如下条件具有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因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因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规定受赠人返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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