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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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1项)第一项: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

2、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

3、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施工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图纸审查与实地核查方式相结合。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政府政务大厅受理材料,支队监督人员审核的方式办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消防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六、监督检查

4、处理(一)对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下发合格意见书。(二)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下发不合格意见书,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第二项: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界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场所,进行备案抽查。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施工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

5、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已经备案的项目,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告,对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进行资料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政府政务大厅受理材料,支队监督人员审核的方式办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消防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在向社会公告,对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天办结。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抽中的备案项目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下发备案凭证。(二)对抽中的备案项目不符合现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下发违

6、法通知书,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三)对未抽中的备案项目直接下发备案凭证。第三项: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一般单位的检查:(1)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对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3)核查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6)电器线路、燃气管路

7、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8)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10)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1)对属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12)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检查:(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2)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

8、立巡查记录;(3)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5)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1)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

9、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四)对属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1)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3)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4)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5)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6)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三、监督检查方式 全天候2

10、4小时随机实地上门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上门实地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自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二)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登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11、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构告知举报投诉人。(三)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所列火灾隐患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第四项:对网络安全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办案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权力事项中的各项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大队法制员审核、县公安局法制大

12、队通过警综平台审核四、监督检查措施: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提交材料现场审查结果反馈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项:对枪支、弹药、运输(携运)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依法从事枪支、弹药、运输(携运)的单位及个人。获得批准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依法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获得民用枪支持枪证,依法从事民用枪支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未经许可,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二)需要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携运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三)是

13、否随身携带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枪支(弹药)携运证件;(四)运输枪支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五)途中停留住宿的,是否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六)运输枪支、弹药是否依照规定分开运输;(七)是否完全按照营业性射击场建立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执行;(八)配置民用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对枪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九)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枪支(弹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理。第六项:对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备案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企业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三)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设计方案、设计参数是否合理;(五)起爆网络是否可靠;(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九)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十)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

15、施工;(十一)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之内;(十二)是否有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十三)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是否落实。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二)实施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第七项:对危险物品、弩等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一)获得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依法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获得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进口、携带、运输、使用弩的企业和单位。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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