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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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会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经济法 课程代码:00225520 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与学分:32学时2学分三、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四、适用专业:会计学五、使用教材:赵威编.经济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六、参考书目:石光乾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刘泽海编.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通过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那些经常适用以规范经济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并且是对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的单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理解有关法律

2、规定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达到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一个程度。九、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经济法这门课程,既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非法律类专业诸如经济管理、贸易、营销、财会、金融、统计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社会上比较重视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如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师资格考试等,经济法或者是单独作为一门课程或者占有比较大的分值。鉴于此,我们应本着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则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理念,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共性和差异,科学安排授课重点、难点内容和相关知识,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并及时把握经济法的最立法新动向,及时调整授课内容,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最新发展;同时结合会计、财管专业学生的实际需求,兼顾会计专业学生所需法律知识结构,适当加入民商法及仲裁与诉讼法等内容,使学生既能掌握经济法的法理,又有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知识,从而全面理解法制对经济活动的要求,并借助多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吸收量,培养学生从事经济法实务的能力,使学生在校就能完成应试培训,尝试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为学生奠定一定的就业竞争优势。十、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课时分配:约2课时教学要求:学习本章节要求学生主要了解经济

4、法的产生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能够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教学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产物。二、战争期间统制经济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更方便、更容易、更广泛。三、民商法的不适应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三、经济法的特征:有综合性、经济性、规制性。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概念:经济

5、法律关系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构成: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思考题: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经济法有哪些法律特征?3、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主体?4、如何理解经济权利的涵义?5、如何理解经济义务的涵义?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举例说明。第二章 公司法课时分配:约8课时教学要求:本章节要求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熟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重点掌握公司划分的法律意义,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组织机构的形式及各个组织的组成、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及转让的原则,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

6、与股份的异同,股权的含义及具体内容等。教学内容: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股权为基础,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二、公司的种类:可根据多种标准进行划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二、公司设立要件三、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四、公司设立登记:对登记事项、申请名称和公司登记机关,法律有规定。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非常设机构、会议机构。其职权、会议制度、决议方法和股东的权利,法律有规定。二、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常设机构。法律规定了其组成、职权、

7、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董事的责任等内容。三、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不参与公司业务决策和具体的管理,对外也不代表公司。其组成与职权由法定。四、经理是公司的常设辅助业务执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其职权由法定。五、董事、经理、监事的资格、义务第四节 股份的发行与转让一、股份的概念与种类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股份的分类标准多样。二、股票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证权证券。三、股份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而出售自己股份的行为。其发行的原则、价格、方式、新股发行等由法律规定。四、股份转让股份的自由转让是一般原则。股份转让也有法定限制。五、上市公司法律规定了其条件、上市程

8、序等。第五节 公司债券一、概念与性质是证权证券;是债权证券;是有价证券;是要式证券。二、公司债券的种类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主体、发行债券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及可转换债券问题,法律有规定。四、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异同都是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要式证券。其发行主体、持有人法律地位和利益分配不同。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原有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第七节 公司的破产、解散与清算一 、概述二、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权

9、思考题: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3、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4、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7、董事、经理、监事的资格限制有哪些?8、股份的概念与特征。9、股权的性质。10、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11、股票与债券的异同。12、股份转让的限制。第三章 企业法课时分配:约4课时教学要求:本章节要求学生熟悉合伙企业的主要法律特征,其与公司等组织的区别。了解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重点掌握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的内容,对内对外的效力,合伙事务执行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规则,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规则,入伙

10、及退伙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教学内容: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法律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具体有合伙企业财产关系、事务执行关系、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关系。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具体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四、合伙企业的变更其一是新合伙人入伙。其二是合伙人退伙。退伙的事由可不同。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思考题: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2、试述入伙的条件和效力。3、简述发生各种退伙的原因及效力。4、简述三资

11、企业的法律性质及特点。5、试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四章 合 同 法课时分配:约8课时教学要求:本章节要求学生全面了解合同法的内容,熟悉合同的种类及特征,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合同有效的条件,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合同履行的原则,履行时义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担保的含义及种类,各种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 教学内容: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二、特征:合同是多方的民事行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种类:学理上有多种分类:双

12、务合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通常有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三、缔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依法承担的注意义务。法律规定了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事由、条件、方式。四、合同的形式有明示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有默示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即受法律保护,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区别。生效的要件有

13、四个。二、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了种类和确认权。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当然无效。 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有三类。撤消权的归属由法定。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全面履行原则三、适当履行原则(一)按照约定履行(二)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1、事后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3、按照法定的规定履行。四、协助履行原则五、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概念1、合同变更的概念2、合同解除的概念二、合同变更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

14、同。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有法定条件。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一、概念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事由有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第七节 合同的担保一、概念与特征二、保证保证人须有资格。保证的方式有不同:(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三、抵押须书面形式;抵押的标的要合法;手续要合法。四、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占有之日起生效。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自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质物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有妥善保管义务。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所得费用提前清偿或提存。五、定金有定金罚则。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有关合同标的金额的20%。合同中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定金与预付款有区别。六、留置: 被留置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第八节 违约责任一、概念二、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违约金、赔偿损失。四、免责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有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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