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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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 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 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2、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 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 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 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 进行备案。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 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

3、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 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 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 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 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

4、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 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 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 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 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 行为进行处理; 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

5、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十四) 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 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 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 业主自主管

6、理的意识和能力;(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 业主报告;(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 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 理等相关工作;(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 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 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

7、管理无 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 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 职;(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 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 路发展;(二十八) ;(二十九)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 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

8、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 程中的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 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十)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 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七

9、);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 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 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 中的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 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0、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 交办的工作;(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 部门指导和监督;(十一)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 7 日 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

11、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 集人说明;(三)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 7 日前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 和建议,并同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 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 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 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 案),在作出决

12、定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 请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 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 意见薄, 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 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 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 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

13、委员会 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 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 45 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 点、形式、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 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主要 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 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 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 告、

14、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15 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 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 (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 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 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 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相应的责任。业主大会

15、、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 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 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 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 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或委员集体 辞职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 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 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 元。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础资料;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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