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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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案例之二:如何认定个人财产【案例】李先生与季小姐是2001年登记结婚的,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子,一辆车辆, 存款40万,女方有存款30万。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 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并且双 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其他家电家具。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4年后,双方由于 感情不和,决定于2011年7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中,对双 方的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对双方财产认定产生分歧而产生的离婚案件。所谓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 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 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我国婚姻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婚姻法律法规 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作了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 财产。在本案例中,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婚前购买的房子,车辆以及40万 的存款

3、,而季小姐的个人财产为30万的存款。他们婚后购买的房子和车辆以及 其他家电家具为他们共同财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 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 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 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 金融证券、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及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微信公众号:SHJKLAWYER律师事务所介绍: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诚信为本的从业态 度、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精益求精的执业精神,致力于在各个专业领域为客户 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素质的法律服务。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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