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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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原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或玩忽职守,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员工第四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

2、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责到底。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不能端正工作态度,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质量等有关规定,管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生命财产损失的;4、在处理应急_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5、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等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6、所

3、属业务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的。对工作消极怠慢、积极性差,缺少团队精神,经常私下讨论一些_人心的言论的;7、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厉行节约,铺张浪费;8、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问责程序若出现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在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讨论补救措施、应对策略以及问责方案。第七条、问责惩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对责任人处于以下处罚: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酌情给予

4、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责令弥补公司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由公司决定对其任免、开除;3、在第四条规定中,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可随时进行问责,每次问责处罚相关责任人最低_元。第八条、问责申述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述,公司应给予回复。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范文(二)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

5、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二)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6、。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四)因失职

7、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以上至_

8、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以下的,为“一般级”。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死亡_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致残_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受伤_人(病假_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受伤_人(病假_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客户投诉_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客户投诉_次(口头、电话、书面

9、)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客户投诉_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_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

10、济处罚。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四条发生一般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一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第十六条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

11、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_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责任追究首先以行政问责书形式下发给当事人,接到被问责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规定期限回复。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第十八条总裁办直接组织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问责和督导检查制度范文(三)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

12、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二)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

13、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_、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_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14、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八条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一)直

15、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以下的,为“一般级”。第九条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死亡_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致残_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三)受伤_人(病假_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四)受伤_人(病假_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第十条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一)客户投诉_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_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二)客户投诉_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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