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五村原拆原建补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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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山五村原拆原建补贴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规定,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2020 年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实际,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主体上海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旗自然资源局,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天山镇人民政府,罕乌拉街道办事处,欧沐沦街道办事处三、征收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阿鲁科尔沁旗2020 年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2、区 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四、签约期限 自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即:房屋产权调换置换和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性质的公用巷道、空闲地,实行货币补偿。村民宅基地的征地费用已包括在各户签订的补偿协议中,不再另行补偿。六、集体土地的补偿集体土地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由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规划,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用。征 用的土地补偿按照内蒙古自治

3、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 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 号)相关规定,上 述区域征地补偿执行标准为耕地水浇地70000 元/亩,旱地30875元/亩;林地 防护林27200 元/亩,经济林344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公用巷 道 70000 元/亩。七、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有证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建筑物。附属房屋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结构为土木、砖木、 砖混,檐高2.2 米以上,跨度4 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建筑容积率是指土地

4、使用权证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明面 积的比率。1. 产权调换置换对有安置需求的被征收人实行现房或期房安置。(1)产权调换置换安置方法 征收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由平房安置到步梯楼按建筑面积 1:1.2 比例 计算,由平房安置到电梯楼按建筑面积 1:1.3比例计算;由三层以下(含三层)独栋多层住宅安置到步梯楼按照建筑面积1:1.1 的比例计算,由三层以下(含三 层)独栋多层住宅安置到电梯楼按照建筑面积1:1.2 比例计算。被征收人需要增 加安置房面积在30 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按政府采购的中标价格结 算;超过3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2)附属房屋的补偿 选择

5、产权调换置换安置的,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 0.75(含 0.75)以 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 2.5:1 的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也可按货币补偿中 附属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3)未建部分的补偿 按货币补偿中未建部分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4)安置房价格及楼层差价 安置房价格以旗人民政府采购价格为基准价。超出基准楼层的差价由被征收 人承担,低于基准楼层的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步梯楼各楼层价格:以二、五楼价格为基准价,七楼定价比基准价格低 100 元/平方米;一楼、六楼定价比基准价格低 50 元/平方米;三楼、四楼定价比基 准价格高100 元/平方米。电梯楼各楼层价格:以四楼价格为基准价,

6、四楼以上每升高一层加 50 元/ 平方米,楼层加价最高不超过400元;顶楼定价比基准价格低 200元/平方米; 四楼以下每下降一层减50 元/平方米。(5)选房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参加摇号机摇号或电脑摇号,按摇号得出 的顺序先后选房。6)被征收人需要缴纳的资金款项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房款及税费;2. 维修基金;3. 取暖费,物业费;4. 楼层差价;5. 其他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7)旗人民政府补助被征收人的项目及费用1.应安置房屋面积内需要缴纳的契税;2.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发生的登记费。(8)安置房源位置以旗政府建设或采购安置房源位置为准。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安置的,安

7、置房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姓名一致,不得更改。安 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所选房源不能退换。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被征收人不需要政府安置房屋,征收补偿款以现金支付的安置 方式。有证房屋补偿。有证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予以补 偿。附属房屋补偿。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 0.75(含 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最高补 偿不超过1400 元/平方米;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0.75至1.0(含1.0)之 间的部分,按成本价补偿,最高不超过 750 元/平方

8、米。未建部分补偿。未建部分按525 元/平方米补偿。(二)“住”改“非”房屋的补偿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营业执照 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实际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7000 元,有完税 凭证的一次性补偿9000 元。(三)搬迁费标准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或认证)住宅房屋面积 15 元/平方米的标 准计算,每户不低于1000 元。选择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补偿。(四)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 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

9、补助费按调换置换后的房屋面积每月 15 元/ 平方米计算,不足一个月的补足一个月。(五)农用地上附着物补偿1.经旗政府有关部门或原天山镇、天山街道办事处批准或备案在农用地上建 设的房屋或养殖类用房,房屋的建设与批准或备案内容一致,经有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2.未经旗政府有关部门或原天山镇、天山街道办事处批准或备案在农用地上 建设的房屋,均为农用地建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未能 自行拆除的,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八、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与补偿旗人民政府组织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征收办、天山镇人民政府、罕乌拉 街道办事处、欧沐沦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

10、组成认证机构,对未登记建筑 物进行认定。符合以下认定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降低200 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置换由平房安置到步梯楼按建筑面积1:1.15 比例 计算,由平房安置到电梯楼按建筑面积 1:1.25 比例计算。需要增加安置房屋面 积的按有证住宅房屋的计算方法执行。附属房屋按有证住宅房屋的附属房屋补偿 标准执行。(一)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按每宗宅基地认证一 栋主房为居住性房屋。认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有效宅基地面积的 60%。 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以上加建的建筑物

11、、构筑物不予认定。(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无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出具土地来源证明并由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一宗宅基地认定为一户。通过确 认土地使用权后,地上房屋按第一款认定。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未建房且原批准单 位未书面发文收回的,按未建土地评估补偿。(三)旗政府有关部门或原天山镇、天山街道办事处批准或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商、办企业、养殖、种植等项目用地,由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出 具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确认土地性质、来源,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按土地性 质和使用权限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第七条第(五)款予以认定。认定后补 偿资金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者或实际

12、拥有者。租赁土地的,先行解除租赁关系,然后再按上述方法予以认定。(四)通过突击抢建等形式建造的违法建筑物,由自然资源局提供依据后不予认定和补偿。九、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 储”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一)非住宅房屋的价值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的 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 价格的3%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 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 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

13、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 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四)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 1.5%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的 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补偿。(五)非住宅房屋土地补偿依据相关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由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十、评估事项(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 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备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

14、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 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二)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 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 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 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十一、奖励办法(一)签约和搬迁奖励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或通知签订补偿协议之日

15、起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 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土地为单位,每宗土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00 元;第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每宗土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000 元;超过六十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的,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二)产权调换置换安置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签订补偿协议,在签约和搬迁奖励基 础上,对选择产权调换置换安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该奖励政策与 签约和搬迁奖励政策可同时适用。1.按产权调换置换比例计算,有证(或认证)住宅房屋总调换置换面积不足 70的,以土地为单位,每宗土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 元。2.按产权调换置换比例计算,有证(或认证)住宅房屋总调换置换面积达到 70及以上的,以土地为单位,每宗土地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 元。因房屋土地认证、房地产资产评估、银行审批等客观原因造成签约时间推迟 的,奖励时限顺延。十二、保障制度被征收人因家庭生活贫困,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 在天山城区内只有该套房屋的,产权调换置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 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 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超出应安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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