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部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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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根据4月5日史飚老师提示所做)一 、特殊案件:(一) 离婚案件、管辖(民诉,意见11-16)(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

2、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7)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民诉6)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离婚、收养案件的受理(1)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九天考资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11条)(2)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意见14)(3) 判

4、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 )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意见150)(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意见151) 、离婚案件的审理:(1)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诉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意见157)5、判决: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

5、不得另行结婚。(民诉134)6、诉讼终结: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民诉37)7、离婚案件的调解(民诉90,意见9294)()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离婚的二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拆后,第九天考资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

6、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意见185)9、离婚案件的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意见29)10、诉讼费用:离婚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3)(二) “三费”案件(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1. 管辖:a) 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22)b)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

7、见9)2. 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意见52)3. 审理: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10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4.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诉9)5. 诉讼终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九天考资、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民诉137)6. 执行:发生

8、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执行规定19)7. 执行终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民诉233)(三) 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的案件1. 只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 因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民诉32,33)3.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10)(四) 产品类案件1. 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29)2.

9、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4)3. 第三人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五) 名誉侵权案件(如管辖、原

10、被告的确定、执行方式等)1. 管辖:(1)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四)(2) 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2. 死者名誉受损的原告确定:死者九天考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 被告的确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1)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

11、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2) 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4. 受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三四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三5. 如何认定侵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七八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八九6. 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确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

12、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7. 审理: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8. 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9.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处理: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

13、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二、关联性、对比性知识点整理(非穷尽):(一)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审判、调解九天考资、和解、撤诉、诉讼终结(二)法院可依职权处理的事项和当事人依申请的事项总结)公开审判:、(法院依职权)一律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的 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证据规定15)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依申请(证据规定17)当事

14、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3)证据交换:原则上是当事人申请,但是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组织证据交换.(证据规定37)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财产保全:A. 诉前依申请;B. 诉中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九天考资以依申请;C. 涉外的只能依申请;D.

15、仲裁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5)先予执行:依申请.(民诉97条)执行的开始: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执行规定1-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7)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当事人不履行,要恢复执行依申请民诉20: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意见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8)代位申请执行:依申请执行规定6-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9)执行回转:法院文书依职权;其他文书依申请民诉10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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