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件—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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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医疗器械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用于等同性论证的医疗器械,若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通过等同性论证,证明二者基本等同,则对比器械被认为是等同器械。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等同

2、性论证是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一种方法;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若已建立申报产品和对比器械的等同性,可使用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此时,等同性论证是临床评价报告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进行等同性论证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等同性论证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等同性论证工作(如需要),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申请人需阐明申报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背景、适用范围、已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等,建议涵盖以下方面的适用部分,如不适用,需说明不适用的理由:1产品基本信

3、息,如结构组成、材料、软件等;2适用范围;3研发背景与目的;4工作原理和/或作用机理及涉及的科学概念,尤其是器械关键设计特征旨在达到的临床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其临床目的;5.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涉及的产品(如有)及临床应用情况,6.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包括申报产品所支持的诊断或治疗方法,相较于现有方法的创新性;申报产品相对于现有产品的改进点或对其进行仿制;预期是否将替代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预期是否联合或辅助现有治疗或诊断方法使用等。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产品可能用于未被满足的临床需要,可能为临床诊断或治疗提供不同的选择,也可能是对现有器械的改进或仿制,最后一种情形可进行等同性论证。

4、7.申报产品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如治疗类产品是否可以降低死亡率、改善功能、缓解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功能丧失的可能性;明确对症治疗或根治性治疗等;诊断类产品是否用于疾病的预测、检查、诊断或识别对特定治疗有效性较高的患者。8.申报产品预期的临床优势,如提高临床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等。四、对比器械的选择(一)对比器械的要求对比器械应与申报产品需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当等同性论证是通过非临床评价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一种方法时,对比器械应已在境内获准注册。当等同性论证的目的是使用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申报产品的临床评价时,若与申报产品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

5、代或同系列产品虽未在境内获准注册,但已在原产国获准上市,注册申请人可将其做为对比器械,此时申报产品的申请人应为对比器械的制造商。(二)多个对比器械的使用建议申请人在适宜的情形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当选择一个以上的对比器械时,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将多个对比器械分别与申报产品进行全面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下,建议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的数量。将可能采用多个对比器械的情形举例如下:1.若申报产品结合了来自多个对比器械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

6、,若不同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设计特征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2.若申报产品结合了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适用范围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三)对比器械的选择与等同性论证等同性论证既是判断申报产品与选择的对比医疗器械是否等同的过程,也是判断所选产品是否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的过程。若所选产品不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更换或增加其他产品再次进行等同性论证,也可选择其他评价方法。

7、(四)其他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产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积累临床经验数据非常重要,通过积累临床使用经验进一步确认产品的有效性,充分识别产品的风险,分析产品需要改进的重点,可更为安全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改进,从而研发出下一代医疗器械。鼓励申请人在可行的前提下,选用本企业改进前的产品即前代产品或同系列产品,作为对比医疗器械。五、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及相关信息适用范围由申请人提出,反映在其提供的说明书、产品技术文件和其他信息文件中,包括申报产品在何种临床使用条件下实现哪些具体医疗目的。适用范围相关信息一般包括适应症、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

8、接触方式和时间、适用的疾病的阶段和程度、使用条件、重复使用等。对于具体的医疗器械,由于其设计特征、临床目的、使用经验的不同,以上信息可能是适用范围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适用范围的影响因素。临床使用相关信息一般包括使用方法、禁忌症、警告及预防措施等。2.适用范围的比较建议申请人在适用的前提下,从如下方面收集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相关信息并进行比较:(1)适应症:包括器械预防、诊断、缓解、治疗的疾病或症状;(2)适用人群:如年龄,性别,体重等对适用人群的限定;(3)使用部位:如临床应用的具体人体部位/器官/组织/体液等;(4)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如植入或体表接触,接触时间,接触次数等;(5)疾病的严

9、重程度和阶段:如疾病的名称,分型,分期、严重程度等;(6)使用条件:如使用环境不同(家用、医院、具体科室、手术室、救护车等);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使用者要求等;(7)重复使用:如可否重复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次数和时间等;(8)使用方法;(9)禁忌症;(10)警告及预防措施;(11)其他。以上方面的信息,若对于申报产品不适用,可说明不适用的理由。例如,对于预期用于健康人群的器械,适应症可不适用;对于不需要明确具体疾病或症状的器械,如常规使用的无源手术刀,适应症亦可不适用。3.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通过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的比较,对二者差异进行充分识别、详细阐述及科学评价,以做出适用范围

10、是否相同的判定。当适用范围的不同引起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临床安全有效性的显著差异时,可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例如,申报产品为-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其适用范围为“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体内组织创面的辅助粘合封闭”,所选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为“用于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与对比器械相比,申报产品增加了体内使用的相关风险,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又如,申报产品为高压氧舱,其适用范围为“用于婴幼儿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所选对比器械“用于成人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考虑到婴幼儿和成人在耐受性等方面需要考虑的安全性问题虽有类似,但程度明

11、显不同,婴幼儿人群使用所面临的风险较高,二者间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对比医疗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可能引起但并非均会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同。如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虽具有不同的适应症,但对于产品的使用,不同的适应症之间具有同质性,则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例如,常规设计的非骨水泥固定髋关节假体,适用范围可描述为“作为非骨水泥型髋关节假体,适用于具有髋关节置换术适应症的骨骼成熟患者的髋关节置换,以恢复关节功能,缓解疼痛”。该类产品的适应症可包括原发性退变性髋关节骨关节炎、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进入第IV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

12、柱炎等全身疾病累及髋关节、髋部创伤后骨关节炎,均为髋关节置换术的适应症,从髋关节置换适用性的角度,具有同质性。当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均在上述适应症的范围内,但二者存在差异时,申请人可经充分论证,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应症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又如,常规设计的强脉冲光治疗仪,适用范围可描述为“用于良性色素性表皮和皮肤病变、良性皮肤血管性病变及脱毛的治疗”。该类产品的适应症可包括雀斑、老年斑、黄褐斑、毛细血管扩张症、红斑性痤疮。当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均在上述适应症的范围内,但二者存在差异时,申请人可经充分论证,证明适应症的差异将不引起适用范围的不同。(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是否具

13、有相同/相似的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1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的对比在确定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后,申请人需提供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充分信息并对其进行对比,现将器械常见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举例并说明如下:(1)技术特征:设计信息: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器械设计特征及依据:如组成、材料、产品结构的表征(可根据产品特征,选择适用的方式,包括结构图、三视图、爆炸图、局部细节放大图、工程图等)、软件等;尺寸和公差;申报器械的重大特性,明确其在整体设计和适用范围下的用途;如果没有明确的用途,应重点详述特定的设计或组件如何促进申报器械的整体使用和功能。材料:部分产品尤其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由于与

14、人体组织直接接触,需明示组成材料详细、完整的化学组成,识别添加剂,如着色剂、涂层或其它表面改性剂等;部分产品的材料加工方式(如锻造或铸造)及其状态(如如无定形或结晶)可能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适用时需考虑列出;除医疗器械常见组成材料外,部分产品可能涉及生物制剂、药物、涂层、添加剂等。能源:如对器械的能源传递(如电池的使用),作为器械功能方面的一部分且对使用产品的患者和/或医务人员有影响的能源传递(如X射线、激光、射频、超声)等。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从测试方式角度,如实验室测试、计算机模拟、动物实验、其他模拟临床使用的非临床研究等。从技术特征角度,如疲劳、磨损、抗拉强度、压迫、流量

15、、爆裂压力、软件/硬件特性、软件核心算法、密度、孔隙度、降解特性、试验方法的原理等。(2)生物学特性:如生物相容性及生物安全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比项目仅为便于理解而提出的一般性举例。对比项目、数据类型和数据量需与产品的研发背景、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等相适应,申请人应基于申报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对比项目,并充分识别、详细阐述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间的差异。2如何评价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的差异(1)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或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2)选

16、择适宜的对比医疗器械,尽可能缩小二者差异随着差异程度的增大,特别是显著影响或可能显著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差异,进行等同性论证时所需的科学证据将增加。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在适宜的前提下,选择与申报产品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二者的差异不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器械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的各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某一方面的差异是否引发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因具体产品和不同情形而异。以无源医疗器械的主要组成材料为例,当申报产品的主要组成材料与选择的对比器械不同时,若该材料已用于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且已在境内获准上市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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