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检查制度(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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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落实力度,巩固安全检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内容。应贯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重在落实

2、电力企业(基层发电企业和电源建设项目单位,下同)检查、整改的主体责任,重在消除隐患,务求实际效果。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工作实施定期督查与暗查抽查相结合。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以及所属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领域企业。第二章 检查形式第五条 安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等形式。按照企业自查整改、上级单位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各级岗位人员日常安全巡查、或每周(月)例行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第七条 电力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一)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3至5月份进行,5月

3、中旬之前结束,为期两个月。(二)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9至11月份进行,11月底前结束,为期两个月。第八条 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简称“六查”):(一)查领导。检查各级领导和各级员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是否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是否做到“看住、盯牢、跟紧、尽责”的要求。(二)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各级员工对安全生产在认识上存在的差距。(三)查管理。检查各级责任人是否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检查是否按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完成任务。(四)查制度。检查现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漏洞、是否科学合理。(五)查隐患。排查设备设施,消除设备、设施和环境等

4、方面隐患,为机组进入迎峰度夏(冬)做好准备。(六)查整改。检查历次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事故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上级单位和本企业“反措”执行情况等。第九条 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侧重于春夏季节性事故措施预防、度汛措施准备、机组检修安全措施落实、人员培训和安全工器具定检、机组迎峰度夏等工作。突出防雷设施、防雨、防潮、防火措施和要求落实。第十条 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应侧重于秋冬季节性事故预防、供热安全、机组迎峰度冬等内容。突出防火防爆、防寒防冻、防污闪、防小动物等措施落实。第十一条 专业检查一般包括上级单位或电力企业自主开展的安全管理评估、专业监督检查、技术监督定期检查(试验、化验)

5、等工作。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一般包括上级单位或电力企业针对特定时段、重点工作或某类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一)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二)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如:防汛、防火、防冻、防雷、防污闪等。(三)其他单位发生事故(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单位可能存在类似隐患时。(四)本单位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形势不好时)需汲取教训时。(五)政府部门主导的检查,以及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春季、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应由企业行政正职部署(批准),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管理、调度管理等部门参

6、与,运行和检修等各有关生产部门、班组等具体实施。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也可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前,电力企业应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和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逐级编写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标准要求,经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以“六查”内容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电力企业安全检查管理流程见附录)。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的部门(车间)应根据企业检查计划、检查大纲要求,结合部门(车间)管理和设备系统实际,编制本部门(车间)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 班组应根据部门

7、(车间)检查计划和检查表的要求,结合班组管理和设备系统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编制检查计划和针对不同生产区域、设备系统、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卡。部门(车间)、班级检查责任人按检查表、卡进行检查和整改。检查、整改情况记入检查、整改表相应栏内。第十七条 部门(车间)、班组应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自查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检查期间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列入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逐级报至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属于设备、设施缺陷的,应纳入缺陷管理程序。属于管理性问题,应逐级按照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和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班组检查整改时段结束后,将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表(卡)、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

8、、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检查总结上报部门(车间),部门(车间)对班组进行验收。第十九条 部门(车间)检查整改时段结束后,将检查计划、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自查整改表、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检查总结上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厂级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技、运行、保卫(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存在的问题,连同部门(车间)的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汇总形成企业安全检查整改措施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发至各有关部门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编制整改措施计划,较大问题应及时列入年度反事故

9、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安监、运行(调度)、生技等部门在班组、部门(车间)自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督导工作,督促各部门(车间)、班组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领导应带队、带头开展检查。在安全检查中,企业安全生产主要及分管领导应带队分工负责督查本企业安全检查开展情况。第四章 督查抽查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企业安全检查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坚持由上级公司组织督查,促进检查整改深入开展。第二十五条 督查分为定期督查和暗查抽查两种形式。暗查抽查工作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事先打招呼,不听取一般性工作汇报,不用企业领导人员陪同,直奔基层,直

10、达现场)为主,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细查。第二十六条 定期督查。春季、秋冬季安全检查实施中,二级公司应对全部企业进行复查,集团公司组织对重点区域和企业进行抽查,督促改进不足,深化检查开展。电力企业开展机组大修(技改)工作期间,二级公司应结合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安排,对大修安全质量等重点督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督查可制定统一督查提纲,以区域(企业)间的互查等形式开展。第二十七条 暗查抽查。(一)二级单位应针对重点电力企业,突出重点时段开展。必要时,可结合综合性检查督查和专业性检查督查开展。(二)二级单位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层企业的暗查抽查,并确保年度内对所辖电力企业“全覆盖”。也可结合重

11、点专题随时开展。(三)集团公司建立暗查抽查(“四不两直”)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重点区域电力企业的督查工作,也可随时开展。第二十八条 暗查抽查应重在突出问题导向,以基本建设、重大技改、检修维护、运行操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事故易发等领域作为重点,特别是针对安全基础薄弱、违章屡禁不止、现场作业问题突出和事故控制不力的单位。第二十九条 暗查抽查应集中治理和消除某个领域的隐患和薄弱环节,重在有效实用、解决突出问题。在事故多发期和敏感期和重点时段随机开展。第三十条 暗查抽查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路线、检查地区和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和任务分工等事项,按照“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要求,

12、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向有关企业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会同有关二级单位开展暗查抽查;也可结合实际,不通知有关二级单位直接进入基层企业暗查抽查,视情况通知有关二级单位参加通报会议。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对暗查抽查工作专题总结,在每季后第1个月的10日内形成报告报集团公司。第五章 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做好书面记录的同时,可以运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客观记录检查全过程;事后通报必须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如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骨干人员参加。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实行安全

13、生产(检查)公示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整改、质询、验收等信息公示机制。电力企业应加强宣传发动,引导一线员工积极参与,及时组织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公布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结果,并鼓励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章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十六条 落实安全检查“责任追溯”工作机制,对因安全检查、整改走过场,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规严格追究有关现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检查工作成效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对基层单位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总结分析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规律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和典型提纲,指导基层企业安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实现安全生产现状持续改善。第三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督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各类督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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