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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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9年4月I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63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3)城科字第 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83)城设字第 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 综 合医院建筑谗计稞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 JGJ 49-88。自一九八 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 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2、部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第 1.0.1 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 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 1.0.4 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 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 1.0.5 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 1.0.6 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3、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基地与总平面第一节 基 地第 2.1.1 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扬所。第二节 总平面第 2.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粱;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

4、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 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 规定。第 2.2.2 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 2.2.3 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扬地。第 2.2.4 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 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 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 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

5、动的 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 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 2.2.7 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 人口。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 创造条件。第 3.1.2 条 建筑物出人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 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l/l0 。第 3.

6、1.3 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 3.1.4 条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 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 3.1.5 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 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l

7、0 ,并应有防滑措施。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l0m ;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 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l0 。第 3.1.8 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 的规定。主 要 用 房 采 光 表 表 3.1.10名称 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I/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l/7更衣室、浴室、厕所 l/8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

8、、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 3.1.12 条 护理单元的配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 应力求减少 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 3.1.13 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 做成圆角。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 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 采血与血库的灌 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 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

9、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 侵人的揩施。第 3.1.14 条 厕所一、 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I.IOm x |.40m,门朝外开,门 闩应能里外开启。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 “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二节 门诊用房第 3.2.1 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 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

10、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 3.2.2 条 侯诊处一、门诊宜分科侯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侯诊。 0二、利用走道单側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I0m ,两側侯诊者,净宽不应小 于 2.70m。第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 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 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 各室应有阻隔外 界视线的措施。第 3.2.5 条 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

11、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 I.50m2。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 3.2.6 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 应单独设置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第 3.3.7 条 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茵室和一般换药室。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3.30mX 4.80m。第 3.2.9 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冽 - 般为 6:4,男厕每 l20 人设 大便器 1个,小便器 2个;女厕每 75 人

12、设大便器 l 个。设置要求见第 3.l.l4 条第三节 急诊用房第 3.3.1 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 3.3.2 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冼室、杂物贮藏室。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 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厕所。2第 3.3.3 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24m2。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吊;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 3.3.5 条 观察室1.20m,有吊帘分隔者

13、不应小于1.40m,床一、宜设抢救监护室。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1m。第四节 住院用房第 3.4.1 条 出人院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 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 1 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 染病科不得设浴盆。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第 3.4.2 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 30床。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

14、同一病科; 性质相近的、 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 单元。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第 3.4.3 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 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第 3.4.4 条 病房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

15、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l.10m ,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 4 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 过 2 床。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l.l0m ,门扇应设观察窗。第 3.4.5 条 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 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设施。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 4,男厕每 l6 床设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l2 床设 l 个大便器。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 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I个盥洗水嘴和 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四、附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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