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词: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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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制定了一项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征收15000美元的年税。唯一符合这一描述特征的是合众国银行,其地方出纳员麦考洛克(J.W. McCulloch)拒绝支付州税。马里兰州成功地在其自己的法院起诉麦考洛克,对其未能服从州法获得了立法规定的处罚。马歇尔首席法官传达了意见第一个问题1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主权州拒绝承认由联邦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责任,原告则辩称该州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无效。我们将考虑我国宪法中至为关键的部分,并对宪法所标志的联邦和其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给予意见;它可能在根本上影响政府运作。在接触这类问题时,任何审判庭都会具有一种深沉的责任感。

2、但问题必须获得平和解决,否则它只能成为立法机构互为敌视的源泉,并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事态。如果问题应获得和平解决,那么只有本庭才能作出决定。我国宪法把这项重要责任,交给了合众国的最高法院。2 第一个问题是:国会是否有权成立银行?3 确实,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尚待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受这个国家早先对其争议的影响。现在受到挑战的原则,在我国的历史开端就被引入;它受到被许多届议会的连续承认,并已为司法机构在特别敏感的案件中所决定,被作为规定不可置疑的义务之法律。4 不可否认,在比这更漫长与完全的默认之后,大胆放肆的篡权可能受到抵制。但可以想见,对于一个有疑问的问题,人类理智可能停滞,而人类的判断可能悬而不决;

3、这一问题的决定所涉及的并不是自由的伟大原则,而是那些都同样是人民代表的权力之调整。如果这一问题不被政府实践所解决,那么它也理应从该实践中获得相当深刻的印象。宪法被立法行为刻意制定,对其信心已产生巨大的财富;对宪法的阐述不应被轻易忽视。5 根据现行宪法,第一届国会行使了现受争议的权力。成立美国银行的法案,并未突然袭击一个天真轻信的立法机构,或在未受注意时“瞒天过海”而获得通过。它的原则获得其支持者的彻底理解,并受到具有同样热诚和能力的反对者之抵制。先在公正和公开的辩论场合、后又在执法内阁遭到抵制,它的支持者最终说服了思维纯正与理智的国人,并使之成为法律。原来的法律未被延长而过期后,政府面临窘困。

4、这个短期经历说服了那些对其必要性最持偏见的人士;于是现行法律得以通过。因此,要宣称如此生效的法律不受宪法的任何支持,因而是冒昧与显见篡权,确实需要非同一般的勇气。6 这些看法是正当的,但它们并不是在下列印象之下才提出的,即假如问题是全新的话,将发现法律和宪法不可调和。7 在讨论这一问题过程中,马里兰州的律师认为,在解释宪法时,这项文件应被考虑为来自具有独立主权的各州,而非来自合众国人民。中央政府的权力据称受到了独一无二的真正主权各州政府之委代,并且只有从属于各州之下才能获得行使。8 要支持这样的主张,无疑是困难的。制定宪法的大会确实是由各州议会选出。但他们所交出的文件只是一项提案而已,没有约束

5、力,也没有任何人主张它有约束力。它被报告给那时存在的合众国国会,并提请它“可根据各州议会的建议,被交给以各州人民选择的代表大会,以获得其同意与批准”。这一程序获得了采纳;且通过制宪会议、国会和各州议会,宪法文件被交付给人民。他们以惟一能使他们对这一议题采取安全、有效与明智行为的方式行动,即通过大会集会。确实,他们是在各个州举行集会他们还能有什么别的地方集会呢?从来没有任何政治空想家如此疯狂,以至会设想要取消分割各州的界线,把美国人民融为一体。因此,当他们采取行动时,他们在各州采取行动。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因此而不是人民自己的措施,或成为州政府的措施。9 从各州举行的批准会议中,宪法获得了其全

6、部的权威。这个政府直接来自人民;它在人民的名义下,得到“制订与建立”;且它的制定是“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各州根据其主权能力对此的同意,隐含于召集大会并把该文件交给人民之行为。但人民完全有自由接受或排斥之;并且他们的决定是最终的。它既不需要各州政府的肯定,又不能被其否定。如此采纳的宪法具有完全的强制效力,并约束各州主权。10 有人提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所有权力上缴给州的主权,再也没有任何权力可给。但在这个国家,他们是否可以重新获得并修正授予政府的权力,当然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假如联邦政府是被各州创造

7、的,它的合法性就更值得怀疑。被委托给各州主权行使的权力将被各州自己行使,而不是它们自己创造的一个不同并独立的主权。对于联盟(league)例如邦联的形成,各州主权一定是有权能的。但“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人们认为有必要把这种联合转变为一个有效的政府,具有巨大与最高权力,并直接针对人民行为;这时,所有人都感觉到并承认有必要使这一政府起源于人民,并直接从他们那里获得获得其权力。11 因此值得强调(不论这一事实对本案的影响是什么),联邦政府乃是真正的人民政府。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它都来源于人民。它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为了他们的利益而直接在他们之上行使。12 所有人都承认,联邦政府是具有列

8、举权力的政府。它只能行使授予它的权力,乃是如何显然的原则,以至不需要其开明的朋友们在它取决于人民表决的时候认为还有必要坚持。这项原则现在已受到普遍承认。但有关实际授权的范围,乃是不断出现的问题,并且只要我们的体制仍然存在,它就可能继续出现。13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必须看到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相互冲突的权利,且当它们发生抵触时,相应法律何者超越的问题必须获得解决。14 如有任何一项主张能赢得人类的普遍赞同,它就是: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政府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虽然任何一

9、州可能想控制其运作,但没有州愿意允许其它州去控制自身。联邦政府能够在其成员之上行使权力,也就必然能够约束其组成部分。但这个问题并未仅被诉诸理性:通过规定“本宪法和按照它制订的合众国法律,应是国土的最高法典”,且要求各州议会的成员以及各州的执法与司法分支的官员对它给予忠诚宣誓,人民已明文作出决定。15 因此,尽管合众国政府的权力有限,它却具有最高地位;并且根据其宪法所制订的法律,形成了国土的最高法典,“而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抵触。”16 在列举权力之中,我们并不能发现建立银行或企业的权力。但就和邦联宪法一样,联邦宪法也没有措词去排除附带或隐含权力、或要求所有授权应该受到明确与琐细的描述

10、。即使是为了平息所引起的过度嫉妒而制定的第十修正案,也忽略了“明确”(expressly)一词,并只是宣布“既未委代给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分别被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因而使可能成为争论议题的特定权力是否被委代给某一个政府或禁止另一个政府行使的问题,取决于对整个文件的公正解释。起草并采纳这项修正案的人们经历了把该词放入邦联条款所引起的尴尬,因而可以是为了避免这类尴尬而忽略了它。如要包含其宏大权力所能允许的所有分支及其执行的所有手段之准确细节,宪法就将和一部法典一样冗长,因而很难为人类思维所接受。它可能永远也不能为公众所理解。因此,宪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条款仅能勾勒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

11、并从目标本身的性质中,推断出组成那些目标的次要成分。我们无论从宪法性质还是宪法文字都能推测,美国宪法的缔造者接受了这一思想。否则,为什么还要引入第一章第九节所加的限制呢?这些条款避免使用任何可能阻碍它们获得合理与公正解释的限制性措辞,在某种程度上也支持这一论点。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我们永远不应忘记,我们正在阐释的乃是一部宪法。17 虽然在联邦政府的列举权力中,我们并不能发现“开办银行”或“成立企业”的字眼,但我们发现联邦有巨大权力,以制订与收集税款、借贷货币、调节贸易、宣布与进行战争、并筹建与支持陆海军。利剑与钱袋、所有对外关系、以及相当部分的国家工业,统统被委托给政府。任何人都不能宣称,这些巨

12、大权力只是因为低微才隐含着更为低微的权力。但人们可以理所当然地争辩,在实施决定着民族幸福与繁荣的权力时,具有如此充分授权的政府,必须也具有同样充分的实施手段。一旦权力被给予,促进其实施乃是民族利益。扣留最合适的手段、以对其实施造成障碍与困扰,从来不可能是民族利益或意愿。在广袤的共和国,从科罗克斯海峡到墨西哥湾、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政府将收集与开支岁入、调遣与维持军队。民族紧急关头可能要求北款南调、西税东流,或反过来。难道我们应该让宪法解释使这些运作变得困难、危险和昂贵? 除非文字强行要求,难道我们应采取这种解释,使得宪法缔造者看起来一边为公共利益授权,一边却想扣留所能选择的手段以妨碍其实施? 假

13、如这确实是宪法命令,那我们只有服从;但这项文件既未列举执行授权的手段,亦未在那些权力的有益行使要求企业存在的情形下去禁止创立企业。因此,正当探询的问题是这类手段可以在什么范围内被使用。18不可否认的是,授予政府的权力隐含着执行权力的通常手段。例如用于全国事业而征集岁入的权力,被允许隐含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可能要求在各地之间征调资金的权力,以及使用通常汇款手段的权力。但有人否认政府有权选择其手段,或者说否认它可以使用最便利的手段,如果要使用这些手段,就有必要建立企业。19 这一论点基于什么依据?它只能基于下列依据:创设企业的权力属于一种主权,且它没有被明确授予国会。这并不错,但所有的立法权力都属于主

14、权。对任何议题制定法律的原始权力,都是一种主权;且假如基于创设企业是主权行为的惟一理由,联邦政府就被禁止创设企业作为履行其职能的手段,假如承认这项理由的充分性,那就难于支持国会为了实现同样目标而通过其它法律的权力。20 根据理性的要求,有权行为并有义务履行该行为的政府,必须被允许选择手段;且那些反对它可以选择任何适当手段并反对实现目标的某一种特定方式的人,给自己带上了证明其反对的负担。21 据称企业的创设属于主权。确实如此,但它是属于主权的哪一部分呢?和其它部分相比,它是否更属于主权的某一部分?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享着主权。相对于其所受委托的事务,它们各自皆为主权;相对于委托给其它政府

15、的事务,它们又各自皆非主权。我们并不能理解坚持下列论点的思路,即确定人民所授予的权力范围的不是授权的性质与措辞,而是其时间。某些州宪的形成在合众国之前,某些在此之后。我们不能相信,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任何程度上取决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它们的相应权力必须就和它们被同时形成完全一样。假如它们被同时形成,且假如人民对联邦政府授予宪法所包含的权力,对各州授予全部的剩余权力,难道还有人会宣称联邦政府相对于被委托于它的事项没有主权,而关于它们的法律却被宣布为最高的(supreme)?如果没有人再能如此宣称,那么我们就不能很好理解坚持下列论点的思维过程:即属于主权的权力不能和授予联邦政府的那部分广泛权力相联系

16、,即使后者被用来促进该政府的合法目标。尽管属于主权,和宣战、征税或调节贸易权力不同,创设企业的权力并不是一项巨大的实质性独立权力,并不是不能作为附带权力而被隐含于其它权力之中,或被作为执行它们的手段。它从来不是行使其它权力的目标,而是执行它们的目标。人们对慈善事业捐款,并不是为了成立企业,而是成立企业来管理慈善事业;人们建立学院不是为了成立一个企业,而是赋予其企业特征以促进教育目的。人们建造城市从来不只是为了成立企业,而是成立企业以提供良好管理的最佳手段。创办企业的权力从来不是为了它自身的缘故而被使用,而是为了实现别的什么目的。因此,我们看不到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它不能作为那些明确授权的附带权力,如果它是执行它们的直接方式。22 但对于国会为执行授权而采取必要手段的权利,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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