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眼看司改:一线法官的现状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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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另眼看司改:一线法官的现状、问题与出路“法眼观察”二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来源/微信号“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作者/无名(资深法官),原文标题“让一线办案法官留得住、担得起、判得下”当前一线法官的职业保障现状1.职业待遇低下,一线法官已流失严重,凸显“留不住”的困境一线法官,特别一线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流失现象持续加重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并逐步引发社会的关注,仅在百度中搜索“法官流失”,搜索结果就达5,040,000个。法官在工资确定、职级确定、管理制度上均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法官的工资收入、职级待遇与准入难度、工作强度、工作压力极不相适应,导致法官向外部流失的冲动加剧;另

2、一方面,“大锅饭”式的按行政级别高低确定工资待遇的弊端在法院显得尤为突出,完全忽视了法官从事司法办案任务的特点,已成为法官内部流失的“罪魁祸首”。试想,法院同一级别的法官办不办案工资待遇一样,谁愿意来辛苦办案并承担基于办案之上的种种考核、种种责任?办100件与办300件的工资待遇也是一样,谁又能愿意去办300件?更为严重的境况是,如果说外部流失是一种正常的人才流动,而内部流失往往引发恶性循环。由于审判岗位上的所承受的案件数量与工作压力呈年年递增之势,在“办不办案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的现状下,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普遍出现想方设法逃离审判部门、削尖脑袋调往综合部门的思维态势,这种内部流失更

3、加剧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并迫使流失更为严重。这种态势的慢慢恶化,严重的设想会形成一股错误的“三荣三耻观”,即“以不办案为荣、以办案为耻”,“以少办案为荣、以多办案为耻”,“以办简单案件为荣、以办复杂案件为耻”的错误思潮。2.行政色彩深厚,法官办案需层层汇报,凸显“担不起”的现实在中央集权制国家,因层级不同而形成行政职权的强弱是一种必然,但这种强势的上级行政职权与要求中立、亲历的司法规律相交错,必然造成办案法官担不起的现实。对一线办案法官来讲,行政色彩之体现,分为“于外”与“于内”两种,于外的行政干扰即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法院之干扰,此类干扰呈“点”状,通常体现在重大案件之指示,容易引发关注

4、,并已成为社会精英阶层常呼吁“司法独立”之理由。而于内的行政干扰即是上级法院通过考核指标对下级法院的干扰,此类干扰呈“面”状,外部不易察觉,但已成为一线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工作压力的主要来源之一。改判发回、考核排名、信访投诉这三座压在一线法官身上的大山,可谓是外部行政化尚未摆脱,内部行政化却已然加重。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结论是司法者智慧的结晶,司法结论在法律的规定之上,必然会凝聚着法官内心的确认与自由裁量的行使,司法结论错误与否的判断,应取于司法者是否廉洁、是否循私、是否渎职,而非取决于上下级法院的办案法官是否“着眼到一处”、“考虑到一起”、“保持到一致”。司法改革对四级法院的定位就明确了二审

5、法院的纠错功能,如果出现“改发”就算一审法官的错误,那么谁来保证二审的结论就一定正确?如果一审法官想避免这种“错误”,那么除了不办案、拖延办案之外,实在对避免这种“错误”无计可施。一审法官何时不再忌于当事人上诉之忐忑、二审改发之高悬,将手中的法槌敲得果断、将笔下的判决出得果敢,让一线法官担得起裁判的责任,司法的效率也必似快马加鞭。所以,笔者认为,内部行政化之害已远大于外部行政化,破除司法行政化,理应从破除内部行政化谈起,实现审级独立远比实现司法独立更为紧迫、更为现实。3.司法环境恶化,案件裁判后风险增多,凸显“判不下”的困惑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曾这样说道: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

6、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只要法官在工作时真诚的相信他做的事是在他的法律权限内,那么他就没有受诉的责任。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社会成员诚信不足,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现实境况相互交织,司法环境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随之导致审判责任的压力不断增大,使一线承办法官力不从心。特别在民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现象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时有出现。在营造和谐社会的理念下,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甚至是提交伪证等现象,惩戒之鞭趋于“内扬”,忌于“外施”。回

7、看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案,莫兆军法官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某依据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而被告虽辩称该借据是受原告胁迫所写,但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莫兆军法官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一万元。宣判后被告自杀,原告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李某承认了借条系自己胁迫原告所写的事实。不久,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莫兆军法官进行了刑拘并批准逮捕,此案经肇庆市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肇庆市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经广东省高院终审宣判:莫兆军无罪。此后,莫法官离开法院,回家养猪。此案在社会上引发较大反响,搜狐网发表无罪法官回家养猪,莫兆军的悲剧就结束了吗的文章。再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8、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徐福荣案。检方指控,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审理“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采信证据,导致错误判决,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福荣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徐福荣不服,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有在微博上引发关注的“含冤法官金林响”、“尹通法院郭学宏”、“马瑞芝法官”以及至今尚未终审的“王桂荣法官案”等等,不胜枚举。对于贪赃枉法的法官,自然应当坚决清除。但如果并没有基于受贿、贪

9、赃及循私行为,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依据证据规则、依据内心确认断案,竟也可能成为被追究的犯罪行为。伪造证据者、虚假诉讼者、闹访滋事者未被追究,采信证据不当,亦或是未揭穿当事人谎言的法官已然受到刑事指控。在缺乏法官职业保障的今天,在虚假恶意诉讼日益增多的今天,法官职业风险是如此之高,信访后果高悬于判决结论之上,判决所造成的信访后果、社会影响均是一线法官难以承受之重。法官每接手一本卷宗就如同接手一个包袱,每办结一个案件就如同拆除一枚炸弹,这让办案法官何以不畏难、何以敢下判。形势逼迫法院为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买单,而法院只能牺牲法官个体为个案影响买单。法官仅因为其司法行为就可能从审判台上的司法者成为审判台

10、下的阶下囚,司法环境的恶化凸现一线法官“判不下”的现实困境。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确保法官队伍稳定,是落实司法责任的基础条件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系司法主体基于法律事实的查明及法律规定的适用而作出的司法结论。作为承担定纷止争任务并赋予生杀予夺权力的司法权必然要以相应的司法责任予以配套并发挥制约司法权滥用之作用。司法责任的落实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有相应的错案认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相互配套才能合理有效的达到司法责任追究的目的。但在研究各项配套制度的同时,容易让制度制定者忽视的问题是法官队伍的不稳定,而在这种不稳定加剧的情况下,何以有效实现司法责任的落实?从一线

11、法官流失的速度及规律来看,逐步趋于人员年龄年轻化、工作时间短平化的方向发展,某西部省会城市主城区法院2006年所招4名法官已全部离职,2007年所招6名法官仅剩余1人,2010年所招8名法官至今已离职5人。“干几年就走、过把瘾就撤”的态势在中、基层法院,特别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较为突出,从各地法院最近几年大量公招、遴选法官的数量也可以反映出法官流失速度是只增不减,人民法院已然成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黄埔军校”,培之以才却不能为之所用,实为人民法院整体建设及司法改革的遗憾。而对于前述情形的应对之法,多数法院普遍采取以“未达到公务员五年服务期”为由对法官辞职不予批准之类的行政阻碍手段来

12、阻止法官辞职,当前甚至有的法院自行发布文件对达到公务员五年服务期的法官也停止审批辞职。然,随着案件逐年增多,一旦形成“铁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之格局,任何以行政手段阻碍辞职的手法都是治标而不治本,任何缜密的司法责任制度都难以落实。因此,落实司法责任,首先要实现法官职业保障的落实,以期实现法官队伍的稳定,并以法官队伍的稳定实现司法责任制有效运行并取得实效。2.提高法官职业待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司法改革已进行了十几个年头,对于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官队伍过于庞大,无法全面提升法官待遇之原因;亦有纳入公务员管理致使法官薪酬无法从制度上突破之原因;更有不

13、少学者甚至高层认为当前法官队伍还未实现精英化尚不能甚至不配给予高薪酬待遇的认识原因。第一、二项原因正是此轮司法改革要破除的顽疾,对于第三项原因,笔者认为,这是一项观念认识之误区。法官待遇的提高与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是一个有规律的先后实现过程之分的,即应先通过提升待遇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驻足与加入,而不是试图在低待遇的境况下梦想法官精英化自动实现,前者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后者肯定是阻力重重、痴人说梦。即:宁让待遇等人才,莫让人才等待遇。只有通过提高职业待遇,保留下现有的经验型法官,并吸引更多有志于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实现法官精英化,并筑牢实现司法公正的人才保障。3.

14、赋予法官职业豁免,是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要求法官的职责是裁判,裁判所基于的事实是法官通过组织庭审、审核证据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化,社会道德诚信的失速,虚假恶意诉讼、制作提交伪证的行为亦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得法官在查明客观事实上的难度越来越大,从而导致基于案件之上的裁判风险亦越来越大。最近几年,因为判决一个案件、调解一个案件、甚至是撤诉一个案件,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被当事人随意信访投诉的例子并不鲜见。一线办案法官对案件的厌恶态度,对不办案岗位的向往程度与日俱增,直接导致的情形之一就是办案速度明显下降从而导致积案越堆越多。对于复杂、矛盾冲突

15、激烈的案件,一旦裁判后出现当事人信访亦或是其他过激举动都是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承办法官难以承受之重。即使是普通案件,一旦出现改判或是发回重审,亦是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下的过错认定。所以,一线办案法官面对复杂案件,不得不采取“和稀泥”的态度,边拖边调、边调边拖,拖无可拖,层层汇报后再说,这样又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以及长期未结案的产生。因此,在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还应当从法律层面上建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让法官面对矛盾冲突较大的复杂案件,敢于凭自身的内心确认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及时下判,而不是瞻前顾后、久拖不决。只有让法官敢于下判并无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4.提升法官职业尊荣

16、,是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安定的秩序i,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解决者,其权威的高度决定了矛盾纠纷解决的力度。司法权威看似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但司法机关是由若干司法主体所构成,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以及对矛盾纠纷的解决结论最终也是以司法者对个案的审理裁决向社会公众表达,所以,司法权威之实质是由司法官普遍性存在的个体权威来体现,并通过司法权威的人格化实现司法权威从法治概念走向司法现实。时下,我国司法权威式微,其主要原因仍是司法主体,即法官职业尊荣的普遍缺失。试想,案件的承办者继续身陷繁重的事务工作中,司法的裁决者总是身陷案外干扰的忐忑中,仅凭司法机关豪华装修、形态庄严的机关大楼何以撑起司法权威的重塑与表达?最能向社会表达司法权威的载体是司法裁决,欲赋予司法裁决之上的权威表达,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必不可少。很难想象,缺少职业尊荣与职业保障的法官,动辄被当事人辱骂、跟踪的法官,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展现自身的自信与沉着,如何在司法裁决中体现司法结论的睿智与权威。因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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