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要求集体协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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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协议要求集体协议(五)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_经济类型:_用人单位地址:_邮政编码:_职员人数:_甲方_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姓名:_职务:_身份证号码:_联络电话:_乙方_职员首席代表:_姓名:_职务:_身份证号码:_联络电话: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员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友好稳定发展,依据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员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员同意的职员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第二条集体协议是双方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员含有法律约束

2、力。第三条用人单位行政应和用人单位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时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署、变更、续订集体协议,确定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协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第四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必需遵照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老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正当权益的标准。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员签署的劳动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要求。第二章劳动协议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推行劳动义务前和之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员在劳动协议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该在签署劳动协议前进行充足协商。用人单位工会应帮助、

3、指导职员和用人单位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协议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劳动协议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八条劳动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续订应该遵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第九条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员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劳动协议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15日;劳动协议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3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60日;劳动协议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出6个月。第三章劳动酬劳第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的工资分配

4、方案须经职员代表审议经过,依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标准及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并伴随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增加,适时提升职员工资收入水平。第十一条用人单在每个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员支付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员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第十二条职员工资中除按国家相关要求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员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法、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用人单位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

5、确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员在每十二个月初,依据当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增资要求,用人单位要给予明确回复。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职员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计时制职员实施每日工作不得超出八小时,每七天工作不得超出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需要不能实施以上标准工时制的岗位或工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并通知职员。第十六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6、、工种的职员,用人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措施安排职员休息。第十七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和职员和用人单位工会协商后,能够延长职员的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每个月累计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第十八条职员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员工资。没有约定的,根据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员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第五章保险和福利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劳动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工会帮助用人单位做好

7、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员按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发明条件,为职员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对应的制度给予落实。用人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措施,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或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员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员福利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会帮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工会应该帮助用人单位搞好职员的各项基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逐步改进并发展职员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它和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第二十三条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

8、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要求实施医疗期制度。对职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助费及各类补助等,按国家现行要求标准实施。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要求的百分比提取安全环境保护费用,用于改进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需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工会发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员冒险作业,或生

9、产过程中发觉显著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员生命安全时,有权提议用人单位处理和组织职员撤离危险现场。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据季节改变,采取详细方法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它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提议用人单位降低职员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给予考虑。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要求,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具的发放标准根据不一样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个月按时发放。针对不一样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一样期限及不一样作业的防护用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员每年(季度)定时进行专题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员每年组织

10、全方面的体检。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员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员接收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员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第七章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严格实施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严禁安排女职员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和女职员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成年工实

11、施特殊保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十二个月定时组织女职员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验。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员教育培训制度,每十二个月依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订职员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对职员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要求以工资总额的_提取职员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题用于职员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帮助并监督职员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向用人单位工会通报职员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工会应组织或帮助用人单位开展职员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

12、教育,激励职员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停提升职员队伍素质。每十二个月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对应学历文凭的职员,给一定的奖励和补助。第九章奖惩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经过平等协商的方法制订职员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评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需经职员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并向全体职员公布后实施。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升产品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员给荣誉和物质奖励。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员,可分别情况给批

13、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协议等处分。第四十四条 给职员处分的,必需查清事实、证据充足。应经用人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员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处分的,必需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认为不妥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该研究用人单位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会。第四十五条 给职员经济处罚的,每个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出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章 协议的推行、监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变

14、更或解除集体协议:1双方协商一致的;2集体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3签订集体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集体协议无法推行;4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协议无法推行的;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情形。变更或解除集体协议,须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协议终止:1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2集体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集体协议期满后,一方不一样意续订集体协议的。第四十八条 集体协议双方依法解除、终止集体协议,应该自解除、终止集体协议之日起十日内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第四十九条 在集体协议的推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协议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对应的调整。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协议的程序,依据签署集体协议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推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按工会法要求的程序办理。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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