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系统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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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 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 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责任1、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 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 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2、安环部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 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要求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 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 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

2、 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 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 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 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 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 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 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 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安全。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 准工作状态,不

3、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 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备案。第四条系统设氤设备要求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 冻措施应完好。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 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 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 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 格应符合设计

4、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淇内容清晰, 设置牢固。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 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 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 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 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 其它部位隔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 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 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

5、保护对 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 正常照明的照度。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 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 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 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 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第五条系统外观检查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 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

6、括: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 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 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查 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 不被他用的设施。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 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 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 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 表及指示灯显示。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 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 量;储罐的

7、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 力表状态应正常。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 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 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 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 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第六条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 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 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

8、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 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 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 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 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 锈渣。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 作状况应良好。第七条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 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 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

9、渣。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 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 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 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 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 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 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 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 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 组,打开

10、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 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 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 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 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 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 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 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 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

11、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 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 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 位动作信号显示。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 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 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 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 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 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 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 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 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

12、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 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 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 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 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 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第八条系统维护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 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 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 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

13、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 新油漆。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 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 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 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 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 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 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

14、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 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 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 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 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管理责任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 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 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 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 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 能部

15、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 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 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 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 和操作维护规程。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 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 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 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 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16、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安全。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 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 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第四条系统使用前准备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 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 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 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 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 电子备份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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