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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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的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 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 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 1397年)颁行天下。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 局。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

2、封建大法, 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 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 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内容 80%以上针对官吏。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 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律为正文

3、,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 并影响清代。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 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 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重: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 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对政治性犯罪处罚。轻:明律对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 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2引

4、律比附“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 议定奏闻”。3化外人相犯(注意唐代也有类似原则)明律中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 断。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这与近代法制的原则是吻合的。二、重典治吏重绳赃吏大明律废除了传统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 重罪加重”的原则。1严惩失职、渎职2严禁臣下朋党,创奸党罪3重惩贪污(1)处罚从重官吏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官吏受财枉法。(2)常赦不原凡官吏犯赃罪不赦。(3)用刑残酷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 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4法外措施申明亭皮场庙三、刑罚变化明律基本上继

5、承了唐宋的刑罚体系,只是规定徒、流刑一律附加 杖刑。把过去的一些非法之刑写入了律典。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梳洗(洗刷),铁布裙,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1充军充军是明代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充军是强迫罪犯到外地充当军 户的刑罚。充军开始不分里程、等次,明朝后期逐渐规范。终身充军:身死即止永远充军:子孙承袭军籍,世代为军2廷杖明代经常使用的刑罚手段,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 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 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影响。3枷号4文字狱8、司法一、司法机构1中央(1)刑部:中央主审机关(2 )大理寺:复

6、核慎刑机关(3)都察院:纠察机关,风宪衙门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 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法司”。中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大 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省:提刑按察使司,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知府(知州)县:知县3军事司法机关明朝设五军都督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判 工作。4特务机构:厂卫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令锦衣 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 诏狱”,并设法庭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

7、治”。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 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 别建立西厂、内行厂n& hSng chang。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 上。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严重干扰司法。内行厂nei hang chang明代官署名,即内办事厂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特在京师荣府旧仓地设立,由他直接指 挥,从事镇压人民及正直官吏,权力在东厂、西厂之上,两厂亦在被 监视之列。正德五年刘瑾倒台后废除,内行厂与西厂亦一同被裁撤。 虽然内行厂仅存在五年,但亦残害了不少忠良。二、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

8、。凡遇 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2九卿会审九卿会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是由中央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 即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的大理寺卿和吏、户、 礼、兵、刑、工六部的尚书,共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判决后囚犯 仍翻供不月艮重大疑难案件,亦称“圆审”,又叫“廷鞫”。虽然存在 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3朝审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 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 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由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冤,或认为 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裁决。为清朝秋审制度的 前身。4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官员审录在押囚犯的制度,宪宗成化十七 年(1481)定制,每隔5年,逢丙、辛年时,由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在大理寺会审京城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 决囚犯。5热审热审是在暑期来临前对在押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一般每年 小满后10余日开始,到6月底止。京城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员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 理,徒流罪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案奏请皇帝裁 决。附:司法考试考点 明刑弼教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奸党罪充军刑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廷杖厂卫制度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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