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鉴定申请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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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鉴定申请书4篇撤销鉴定申请书一: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因黄蔷与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你局分别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南京医学会于20_年 8月25日做出“南京医鉴20_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20_年12月27日做出“江苏医鉴20_29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受害人黄蔷的法定监护人,我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违反医学原则,鉴定严重偏袒医方,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医方提供的病历严重造假,属于无效病历。黄蔷医疗纠纷发

2、生后,患方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被医方无理拒绝。医院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封存病历,反而将黄蔷的病历篡改、伪造、涂改、隐匿,致使该病历面目全非。从患方持有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与医方在鉴定时提交给医学会相对应的出院记录看,两份病历内容、数字等都不一样,明显是将该病历原件隐匿后重新伪造的。20_年8月7日南京鼓楼医院会诊中心对黄蔷做的骨盆平片检查,报告及会诊意见:“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异常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该会诊报告单被医方涂改为:“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其中被涂改的“异常”二字还依稀可见。此外,上述专家会诊意见是:“1、左髋关节脱位;2、左髋臼发育不

3、良。”而在出院小结中却变成了“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20_年9月9日黄蔷入院当天,患方主诉是“行走不稳三月余”,这在当日的放射科检查申请单上“症状及体征”项有明确的记录。而在医方提交给医学会的病历中,病史被改为:“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与患方主诉严重不符。在医方提供的出院小结中记载:“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无明显不适主诉,恢复良好。”并在“出院情况”一栏中的“治愈”项上打钩。而事实是手术做了9个多小时,非常不顺利,术后参加手术的其他医师明确告诉患方手术失败,是主刀医师强行做的手术,且术后黄蔷左腿变短,不能行走,并未治愈。术后当天黄蔷的_光片显示:“股骨头未复入髋臼内”。其他病历资料因患方没

4、有事先复印而无法判断是否是原始病历,但从医方篡改出院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的情况看,医方提供的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学会依据不真实性、不原实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2、鼓楼医院不具有开展小儿外科的资质,手术医师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主体资格。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是蒋青,蒋青是运动医学专科医师,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因此黄蔷的手术不应当由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医师做。此外,鼓楼医院是一家普通的综合医院,不是儿科专科医院,其诊疗科目中没有“小儿外科”,因此,不具备开展小儿外科(骨科)手术的资质。3、手术医师没有实施过同类手术的经验,给黄蔷实施手术是在做人体试验。如前所述,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蒋青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从未做过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按照目前各医院通行的做法,医师实施一项新手术,必须先进修学习,在掌握相应的技术并能独立实施该项手术后才能正式开展新的手术项目。蒋青在没有手术经验,也没有进修学习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况下,自作主张非法擅自实施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是拿黄蔷做人体试验,严重违反临床常规。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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