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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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编号: 增城 农信(2013)小借字第 0167 号借款人: 贷款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编号: 增城 农信(2013)小借字第 0167 号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511300 电话: 传真: 贷款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志军 职务:行长 住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 邮政编码:511300 电话: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2、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巴西香蕉种苗培育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第二条借款币种、金额及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2、贷款人同意自2013年 3月 27日起至2014年 3月 26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伍万 元整(小写)50000.00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注:小写金额须保留两位小数。3、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

3、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除非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发放给借款人的具体每笔贷款之最后到期日将不超过2014年 3月 26日。第三条放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如下帐户: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88888888888888888888888开户银行:8888888888888888888第四条借款利率1、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 上 浮 40 %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6.195 ,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

4、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D 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

5、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E、其他:。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

6、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3、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4、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还款 1、还款

7、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B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B (A、月;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25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

8、借款凭证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

9、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第七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0、 (2)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1)贷款实际发放后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2)其他方式: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可不收取违约金。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配偶承诺1、借款人的配偶承诺如下:(1)在借款人未通按本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时,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借款本息;(二)在借款人因疾病、事故及其他客观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

11、务时代为履行各项义务;(三)在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立即通知贷款人。2、借款人配偶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及其配偶承担。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5、承诺和保证其

12、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合资、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

13、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以后方可实施。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2)借款人发生名称、住所地变更等事项;(3)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5)在本合同项

14、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10、借款人不得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11、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13、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14、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15、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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