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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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2003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48 号发 布)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波(UT)、 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 I级(初级)、II级(中级)、m级(高级)。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 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

2、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 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的监督检查。二、考核机构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 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 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 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 进行。考委 会分为 全国考 委会和省级 考委会。考 委会为国家质检总 局和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组织进 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 机构。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 领导,由有关

3、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二)负 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中报各级别无损 检测 人员的考核工作;(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四)制 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 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五)主 持、协 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 订及评审工作;(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 )协助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进行无损检测 人员证 的制作、 寄 发工

4、作 ;( 九 )承办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授权或委托的 其他工作。第八条 省 级考 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领导,聘请所 辖行政 区域内 的 无损 检 测专 业技术 人员组 成。主要职 责是:(一)负责I、 II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 ) 组织 开展无 损检测人员培训与 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 活 动;( 三 )承 办质量 技术监 督 部门 授权或 委托 的 其他 工作。第九 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 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 核条件 ,制订 并 严格 执 行考核程序 和管理 制度,经国 家质检 总局验收合 格后, 方可在 批 准范 围 内开 展考 核 工作 。

5、 ?第十 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年龄一般应 当 在 65 周 岁 以 下,且不 得 受聘 于 从事 无 损检 测 设备 器材 制 造或 销 售 等经 营 性活 动 的单位。省 级考委 会如有人员 调整或 者重大变更 ,应当 将有关 材 料报 国 家质检总局 备案。三 、 申请第十 一条 无损 检测人 员 报考 申 请分 为取 证 考核 ( 初试 )申 请和换 证 考核( 复 试) 申 请。第十二条 初试 申 请的 人 员应 当 同时 满足 以下条 件 :( 一 )年 龄在 18 周岁 以 上, 60 周 岁 以下 , 身体 健 康; ?( 二 )双 眼矫正 视

6、力和 颜 色分 辨能力 满足 所 申请 无损检 测工 作 的要 求 ;(三)报考I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 学历;报考R级应当具有高中 (含 ) 以上 学 历, 持无 损 检测 专 业大 专( 含 )以 上 或理 工科 本 科( 含 ) 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II级。报考加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II级项(除TIR 外,报考RT或UT项,II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 PT、ET、 AE项,II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 级别 证 的时间 ,应 当满足 下表要 求。?第十 三条初试 申 请的人 员应当填写 特种设备 无 损检 测人 员考核 初 试申请表(附件1)

7、,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报考I、 II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 考人员方可 参加考 核;报考田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 在地的省级 质量 技术监 督部门 签署意见,经 全国 考 委 会初审 ,并报 国 家 质检总 局核准 后,报考人 员方可 参加考核。 未通 过 核准 的,全 国考委 会将 及时以 书面的 形式通 知 报考 人 员。第十四条 报考I、R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特殊情况 ,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 门同意后,方可 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负责 组织考 核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

8、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第十五条 持证 人员证 件 到期 后 , 如继 续从 事持证 项 目的 无损 检测工 作, 应当 在 有效 期 满当 年 的 2 月底 前 ,按 要求 向 相应 的 考委 会提 出 复试 申 请 (附 件 4 )( 年龄 满 65 周 岁 以上 者 的 申请 , 不再 予 以受 理) , 经初 审 和核准后 ,方可 参加复试 。 未通 过 核准 的, 考 委会 将 及时 以书 面 的形 式 通知报考 人员。特殊 情 况无 法 按时 参加 复 试的 人 员,应当 在 证件 有 效期 满当 年 2 月 底 前, 向实 施 考核 的 考委 会提 交 延期 复 试申 请

9、(附 件 5 ),经发 证机 关 核准 同 意 后,办 理证件 有效期延期 手续,但延 期时 间 最多 可 批 准 1 年 ( 实际 延 长时间 将 在下 个 有效 期内 扣 除 )。逾 期 未参 加 复试 或 未获 准延 期 复试 人 员, 其证件 在有效 期满后自动 失效。四 、 考核 发证第十六条 各级 考委会 应 当于 每年 的 2 月 底前, 将本年 度 的考 核计划 ( 初 试和复 试)予 以公告,并 报同级 质量 技术 监 督部 门 备案 。省 级 年度 考 核计划还 需抄送 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报考I、R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的 人员 , 应 当 参 加笔

10、 试、 口 试和 实 际 操作 考 核, 合格 标 准 为 70 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 无损 检测人 员 各种 检测方 法的 具体考 核 内容 ,按 照相应 方 法 的考 核 大纲 的 规定 执行 。 考核 大 纲由 全国 考 委会 提 出, 国家 质 检总 局 批 准执 行 。?第十九条 考委 会应当 在每次 考核结 束后 的 30 个工 作 日 内 , 将考核结 果 上报同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考委会 按照公布的合格 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 协助制作和寄发 人员证。第二十条 无损 检测初 试 、复 试考核 合格 人员, 将获得 特 种

11、设备 检验 检测 人 员证 ( 附 件 2 ),证件由 国家 质检 总 局统 一 制发 。证 件有 效 期 4年, 实 行全 国 统一 编号 ( 附 件 3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试的I级 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接 换发人员证 件;R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 格者, 可再次 参加复试考 核,此 期间,可从 事所复试项目低一 级别的 无损检测 工作; 第二次复试 仍不合 格的人员, 将不再被允许继续 从事所 复试级别 项目的 无损检测工 作。但 可通过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向发证 机关提出 申请, 直接取得所 复试项 目低一级别 的人员证 件 。?第二十二 条

12、 报考人员 对考试 结果有 异议 时 ,应 当 以书 面形 式 向发 证 机关提 出 申诉发证 机关 按 有关 规 定进 行复 议五 、 监督 管理第二十三 条 考委会应 当 加强 管理, 完善 考 核条 件 ,严 格按 照公平 、 公 正、公 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 考委会发生下列 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 的可立即停止其 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 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 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 ,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的证 明。第二十四 条 从事考核 工作的 组 织人 员及 考 评人 员 ,应

13、 当坚 持 原则 , 不 徇私枉 法。发 现下列情况 时,质 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 当立即停止 违规人 员的考核 工作, 情节严重的 ,可建 议发证机关 吊销考 评人员所持 有的检 验检测 人 员证 。 涉嫌 犯罪 的 ,移 交 司法 机关 , 依法 追 究法 律责 任 。(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 失实的 ;(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 的活动。第二十五 条 特种设备 无 损检 测持证 人员 不 得同 时在 2 个以 上单位 中 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

14、工作, 其中:I级人员可在R、田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 整理检测资料。n级人员 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田级 人员指导下 编写工艺卡,并按 无损检 测工 艺独立进行检测操 作,评 定检 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田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n 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 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 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 单位与签发 人、审核人所

15、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 告无效。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 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 的 ,移 交 司法 机关 , 依法 追 究法 律责 任 。( 一 )伪造检验检测人员 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 )弄虚作假, 伪造检 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 鉴定 结论;( 三 )违 反检测 程序、 工 艺, 造成检 测结 果 或鉴 定结论 严重 失 实;( 四 )玩 忽职守 , 因检 测 失误 造成重 大责 任 事故 ;( 五 )从 事特种 设备生 产 、销 售 、监 制、 监销等 违规活 动;( 六 )同 时在 2 个 以上 单位执 业 。第二十九 条 检验检测 人 员证 被 吊销 的人 员 ,发 证 机构 3 年 内 不再 受 理 其报 考 申请 。第三 十条 持证 人员变 更 受聘 单位时 ,应 当 向发 证 机关 申请 换发证 件 。 换发I、R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 提 出书 面 申请( 附件 6 ),并 提交 受聘 于 新单 位 的有 关劳 动 合同 或 受 聘证明 文件 ( 跨省变更的 还须有 原省级质量 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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