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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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 岁,工人。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 岁。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 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 23 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 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 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 动机。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 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2、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 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 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 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 3 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 46 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 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 赫赫有 名的毒枭。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国际毒枭 杰

3、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 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 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 其行使刑事管辖权。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 42 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徐某,男, 26 岁,无业。被告人:高某,女, 24 岁,无业。1996 年 7月的某日晚上,被告人段某、徐某和高某在徐某家观看淫秽影碟, 3 人看着顿觉索 然无味,便打电话约女青年王某、

4、夏某、李某及男青年宋某到徐家一起观看。后在段某、徐某和 高某 3 人的提议下,该男女7 人边看影碟,边成双成对进行淫乱活动。此后,被告人段某、徐某 和高某3人又多次以跳舞和看影碟为名,纠集他人通宵鬼混,群宿群奸。1997年9月 20日,当 3人再次纠集他人进行淫乱活动时,被群众举报而案发。在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时,恰逢 1997 年新刑法生效。对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 刑法实施前,应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即 1979 年刑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认为,尽管 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但审理时新刑法已生效,根据新刑法所规定的从旧

5、兼从轻 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最后,人民法院依据1997年刑法第301、97、25和26条的规定, 审结了该案。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4、对癌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案被告人王某,男,45岁,陕西汉中人。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1984年被发现患有癌症,便 入院治疗。经过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医院主治医生蒲某告知王某, 其母亲的病已无救治可能。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王让医生注射让其死亡的药物。王经 过反复考虑,便找到医生蒲某,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第一种意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4、被告人:王某,男, 36

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 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 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233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5、被告人:李某,男, 30 岁。 2001年12月10日下午7时许,李某驾驶东风牌货车由湖南新宁县开往广西的龙胜县,在路 经龙胜县王庄镇一片山林时,赵某因急事从右边路旁森林冲出抢过马路,李见

7、状向左猛打方向盘, 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赵某左脚碾断。事故发生后,李某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 无人目击现场,便将昏迷不醒的赵某拖至路旁约1米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逃离现场。次日 上午,赵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赵某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 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 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进行定罪,但认为李某主观上对赵某的死亡不是一种直接故意,而是一 种间接故意,因而根据刑法第 232条的规定,改判李某为有期徒刑 15年。试析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6、被告人:马某,男

8、, 25 岁,农民。被告人马某于1987 年 3 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某介绍,在某林场 承包清林。同年5月 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马某与付某、李某三人在林区外的一堆径木上休 息,马某点火吸烟。过后,马某将烟头顺手往身下木头上一按,便同李某与付某起身去较远处继 续清林。由于烟头未灭,引燃了周围杂草并蔓延开来,酿成特大火灾。马某与付某,李某发现火 情后,也赶到现场灭火。在灭火中,马某发现起火处是自己吸烟的地方,便要求付某为其隐瞒实 情,并将剩下的香烟,火柴扔入火中焚毁。由于马某引起的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四人受 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多亿元。检察院以放火罪对马某提起公

9、诉。法院根据 79 刑法第 106条第 2款的规定,认为马某的行 为不构成放火罪,其主观上不是出于一种故意,而是一种过失,最后以失火罪对马某判处有期徒 刑 5 年。试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7、被告人:何某,男, 24岁,杂技演员。被告人何某是一位杂技演员,专门表演自行车,技术特别高超。何某平常喜欢骑自行车上下 班,而且不时脱手骑车,但从未出现过意外。 1999年6月 1 日的一天下午,何某与其同事李某 骑车回家,由于天刚下过雨,路面有点滑,何某准备脱手而行,李某见周围人多而且路滑,劝何 某小心行事,但何某说:没问题,这条路我已走过很多次,对路面非常熟悉,以前雨后我也这 样脱手骑过,从来没什么

10、事,更何况本人技术高超着呢! 结果,由于路面太滑,自行车晃动幅 度较大,何某的自行车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高某的自行车,致使高某倒在地,头部撞伤,何某与 李某将高某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高某于次日上午 10 点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何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 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根据刑法第 15 条、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 5年。 口本案应如何确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8、被告人:陈某,男, 45 岁,教师。 陈某自1986年9月起一直在某偏远乡村中学教书。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

11、:凡在偏远乡 村教学的老师,只要时间满10年,就必须将其调往城区中小学。 1996年9月届满后,与陈某于 1986 年同来当地的同事相继都办理了相关的调动手续,但陈某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落实。在与其 分居的妻子催促下,陈某经人引见,于998年5月 1日到该县教育局长刘某家,送给他一个5000 元的红包,请求刘某帮助解决调动问题,刘某当场答应了陈某的要求,遂于1998年6月 20日给 其办理了调动手续。最后,刘某因受贿而被检察机关逮捕,刘某交待了陈某向其行贿的事情,检 察机关逮捕了陈某。 一审判决陈某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

12、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依 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对陈某无罪释放。 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的原理评析,二审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正确?9、被告人:王某,男, 16岁,某中学学生。 1999年9月7日下午5时30分,王某放学回家后,同村的老猎手方某准备出去打猎,由于 王某从未打过猎,于是跟随方某一块同去。当他们路过一山崖时,发现崖下有一只野鸡,方某将 子弹装上膛,然后下去打野鸡。方某持枪下崖寻猎,但已不见野鸡,便准备返回崖上。因崖陡坡 滑,不易攀登,方某便将枪托递给王某(枪口朝下),要王某将其拉上崖顶,当方某左手抓住枪 管,右手扶住崖坎向上爬时,王某脚底一滑,左手触动扳机

13、,打中了方某肝部,方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刑法第 16 条的规定,认为王某对方 某的死亡无罪过,方某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因而宣告王某无罪,当庭释放。你认为,对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10、被告人:赵某,男, 35 岁,农民。被告人:林某,女, 30 岁,农民。赵某自结婚十二年以来,与其妻子关系一直不融洽,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破裂。 林某是赵某的邻居,守寡已有三年。因为邻居关系,赵某时常去帮林某干一些体力活,关系一直 较好,目睹赵某夫妻的不和睦,林某也经常开导赵某。时间一长,赵某与林某多次发生了不正当 性关系。后来,赵某的妻子与同村的人都知道了二人的

14、不正常关系,两人遭到了村民们的强烈谴 责。林某以为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于是于 2000年8 月 5 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在处理时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林某构成了重婚罪,另一种认为林某的行为不符合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法院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最后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宣告林某无罪。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应以犯罪论处?11、被告人:姚某,男,生于 1984 年8 月 2 日,无业。 姚某小学毕业后即与其母亲以捡垃圾为生。1998年8月2日,姚某独自一人带着铁锤等工具 到一拆迁的工地上砸拆后楼房地基结构中的钢筋。在姚某砸钢筋的对面, 50 多岁的范某也在边 挖边砸

15、。当砸到最后时,两人发现是同一根钢筋。范某凭自己身强体壮,将钢筋抢到手。姚某愤 怒万分,在范某扛着钢筋转身离去时,用铁锤向范某的头上狠狠砸去,范某顿时倒地,姚某用铁 锤对范某头部连续猛击,致范某脑壳破裂,脑浆流出,当场死亡。 本案在处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发生在其14岁生日当天,按有 关司法解释规定,尚不满14周岁,因而其不能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故姚某不负刑事 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发生在其14岁生日当天,仅差不到一天即满14周岁,所以 已与 14周岁的人没有差别,且姚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故姚某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法 院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

16、最后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宣告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 对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之人,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12、被告人:王某,男, 24 岁,某火车站扳道工。 陈某与王某关系素来不好。陈曾扬言报复王某,要让王某收不了场,下不了台,2002年4月 5日,正值王某当班。陈某带另外四个人冲进王某的值班室,陈先是喝令王某跟他们一起来,王 深知扳道工责任重大,坚决不走。于是陈某等 5 人把王某强行捺在地上,用带来的绳子将王某捆 住。然后,几人将王某带到离值班室不远的一棵树下,将王某绑于树上,继而由陈某对着王某的 脸部左右打了几十巴掌。然后,几人扬长而去,十多分钟后,两辆对开的火车即将进站,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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