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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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一法律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发布,自 1998 年 3月 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建筑法即将颁布实施。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 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 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确立了五种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

2、理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 循一定的程序,做到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 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 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五落实 ” “五个落实 ”,即: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 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应急预案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由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安全生产法 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 即工会民主监督

3、、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 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 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 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 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 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

4、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二法规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三)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于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2月 1日起 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

5、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安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2、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4、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 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1. 建立健全安全生

6、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报告。3.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有关单位的

7、安全责任安全条例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 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 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1、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 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 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8、应当对其设计负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 报告建设单位;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 负责。(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9、: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按规定设置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 产条件之一。)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 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 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负责。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 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

10、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工程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

11、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6、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 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 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 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

12、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 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安全条例 对政府部门、 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 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

13、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 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 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 2004 年 1 月 7 日经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 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 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

14、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 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保

15、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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