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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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破产法基础知识一、破产程序【补充1】重整:强调的是恢复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希望通过重整方案使企业在监督期内 恢复经营能力,使债权得到实现。【补充2】和解:强调的是使债务债权关系消灭,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使债权人得到清偿。和解协议一般不 涉及企业的经营方案的调整。二、学习脉络三、资不抵债VS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 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 破产是否一定资不抵债?(NO)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

2、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四、清偿顺位【补充】(1) 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担负或 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2)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 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五、破产财产VS破产债权1.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取得的财产。2. 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

3、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 的财产请求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课理ffr徹信林1005021 一手槌徒*其它谄追茲取克为倒禮.本人邢提供售后朝更新服务.六、破产抵销权VS破产撤销权VS破产取回权1破产抵销权: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 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2.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 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 破产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 管理人取回。七、解散 VS破产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或法定事由出现而惇止存续消灭企业主体资格2 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歸解散和破产都是企业组 织消亡的途径。当企业 在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 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 清算人负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义 务。通过破产清算消灭主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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